关于受危害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5%B3%E4%BA%8E%E5%8F%97%E5%8D%B1%E5%AE%B3%E7%9A%84%E9%87%8E%E7%94%9F%E5%8A%A8%E6%A4%8D%E7%89%A9%E5%8C%BA%E7%B3%BB%E7%89%A9%E7%A7%8D%E7%9A%84%E5%9B%BD%E9%99%85%E4%B9%B0%E5%8D%96%E5%85%AC%E7%BA%A6 关于受危害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 1973年 有效期:1975年7月1日至今 此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正式中文文本的最初版本,另见当前的中文正式文本 关于缔结某些野生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的全权代表会议 华盛頓 关于受危害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 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簽訂於华盛頓 关于受危害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 各缔约国, 认识到许多美丽和不同形式的野生动植物区系构成地球上自然分 类系统不能代換的一部,故在今世和后世必須加以保护; 意识到野生动植物区系在審美,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覌点上永 在增長的价值; 认识到一切人民和国家应为他们自己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的最好 保护者; 又认识到为了保护有些野生动植物区系的物种不致因国际买卖而 遭受过分剥削,必须国际合作; 深信为达到此項目的,急需採取适当措施; 同意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用途,除非约文前后文关系另有需要外: (一)「物种」意指任何物种,亚种,或其在地理上分隔的种群; (二)「标本」意指: (甲)任何活的或死的动植物; (乙)如为动物:列在附录一和二的物种,指其任何容易认出 的部分或衍生;列在附录三的物种,指其在该附录内指明 的任何容易认出的部分或衍生; (丙)如为植物:列在附录一的物种,指其任何容易认出的部 分或衍生;列在附录二和三的物种,指其在各该附录内 指明的任何容易认出的部分或衍生; (三)「买卖」意指输出,再輸出,输入或自海洋运入; (四)「再輸出」意指任何前经输入的标本的输出; (五)「自海洋运入」意指任何物种的标本从不在任何国家管辖 下的海洋环境取得后运入一个国家; (六)「科学机构」意指依第九条指定的国家科学机构; (七)「管理机构」意指依第九条指定的国家管理机构; (八)「缔约国」意指本公约对该国业已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附录一应包括因买卖影响致有灭种威胁的一切物种。这些物种 标本的买卖必須经过特别严格的管制,俾得不再危及他们的生 存,並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始得准许买卖。 二、附录二应包括: (一)目前虽不一㝎受到灭种威胁的一切物种,但除非这些物种标 本的买卖经过严格管制,俾能防止不合他们生存的利用,否则将来 亦有灭种的可能; (二)其他必須经过管制的物种,俾使本段第(一)款所指某些 物种标本的买卖可以受到有效的控制。 三、附录三应包括为預防或限制剥削起見,经任何缔约国指明在其 管辖下应受管制的一切物种以及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买卖的物种。 四、陈遵照本公约的規定外,各缔约国对附录一,二和三所列的物种标 本不准买卖。 第三条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买卖的管制 一、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一切买卖均应遵照本条的規定。 二、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和提出输出许可书 始准输出。输出许可书仅於适合下列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输出国家的科学机构业已通知标本的输出並不有害於 该物种的的生存; (二)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的取得並未违反该国保 护动植物区系的法律; (三)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准备和运送任何活的标本能 使其伤害,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的限度 (四)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的输入许可书业已发给。 三、附录一𠩄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和提出输入许可书和 输出许可书或再输出证书始准输入。输入许可书仅於适合下列条 件时始准发给: (一)输入国家的科学机构业已通知标本输入的用途並不有害 於有关物种的生存; (二)输入国家的科学机构确信活的标本接受者置有收藏和照 管标本的的适当设备; (三)输入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不会用于主要商业性的目的。 四 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和提出再输出证书始 准再输出。再输出证书仅於适合下列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再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系遵照本公约的規定 输入该国; (二)再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准备和运送任何活的标本能 使其伤害,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的限度; (三)再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任何活的标本的输入许可书 业已发给。 五、自海洋运入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运入国家 的管理机构的证书。此项证书仅於适合下列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运入国家的科学机构业已通知标本的运入並不有害於 有关物种的生存; (二)运入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活的标本的接受者置有收 藏和照管标本的适当设备; (三)运入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不会用于主要商业性的目的。 第四条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买卖的管制 一、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的一切买卖均应遵照本条的規定。 二、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和提出输出许可书始 准输出。输出许可书仅於适合下列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输出国家的科学机构业已通知标本的输出並不有害於该 物种的生存; (二)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的取得並未违反该国保 护动植物区系的法律; (三)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准备和运送任何活的标本能 使其伤害,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的很度。 三、每个缔约国的科学机构应審查其所发附录二所列物种标本 的输出许可书和该标本的实际输出。科学机构如断㝎为保持此 类物种整个范畴合于他在生态系统中所起作用的水平,並远在该物 种合格列入附录一的水平以上起見,应限制此类物种标本的输出时, 应即通知有关管理机构採取造当措施限制发给物种标本的输出许 可书。 四、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提出输出许可书或再输出证书 始准输入。 五、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和提出再输出证书始准 再输出。再输出证书仅於适合下列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再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系遵照本公约的規定输入 该国; (二)再输出家的管理机构确信准备和运送任任何活的标本能 使其伤害,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到最低的限度。 六、自海洋运入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於事前取得运入国家的 管理机构的证书。此項证书仅於适合下列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运入国家的科学机构通知标本的运入並不有害於有关物种 的生存; (二)运入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处理任何活的标本能使其伤害, 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的限度。 七、本条第六段所指的证书经科学机构与其他国家科学机构或国际 科学机构商洽通知后准予发给,並規定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可以运 入的标本总数。 第五条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买卖的管制 一、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的一切买卖均应遵照本条的规定。 二、附录三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如输出国已将该物种列入附录三时,应於 事前取得和提出输出许可书使准输出。输出许可书仅於适合下列 条件时始准发给: (一)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标本的取得並未违反该国 保护动植物区系的法律; (二)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确信准备和运送任何活的标本能使 其伤害,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的限度。 三、附录三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除在可以适用本条第四段的情形外, 应於事前提出产地证书始准输入。如如输入国已将该物种列入附 录三时,並应提出该国输出许可书始准输入。 四、如遇再输出的情形,再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所发证明标本正在该国加 工或由该国再输出的证书应被输入国接受,作为该标本已遵照本公约 的的规定输入该国的证据。 第六条许可书和证书 一、依第三,四和五条規定所发的许可书和证书应遵照本条的規定办理。 二、输出许可书应載有附录四所列样本内指定的情报,並仅自发给之 日起六个月的期间内可供输出的使用。 三、每一许可书或证书应載明本公约的名称,签发证书的管理机构的 名称和识别图章以及该机构指定的管制号码。 四、管理机构所发许可书或证书的任何抄本均应明显地标明仅为抄本, 除在抄本上𬣣明的限度内,不得作为原本之用。 五、每次运送的标本应需各別的许可书或证书。 六、任何标本的输入国家的管理机构应𬣣銷和保存任何输出许可书或 再输出证书和所提输入该标本的输入许可书。 七、在适当和可能的范围内,管理机构得在任何标本上盖贴标之语𰵧,以 便识别。为这样的用途,「语𰵧」意指用於识别标本的任何不能消 除的印记。鉛章或其他适当工具,其设计方法在使未经授权的人極 难仿造。 第七条关于买卖的免除和其他特別規定 一、第三、四和五条的規定对于在缔约国境内通过或轉运时受该国 海关控制的标本並不适用。 二、输出或再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如确信标本於本公约的規定适 用前已经取得並发给证书证明属实时,第三,四和五条的規定对 该标本並不适用。 三、第三、四和五条的規定对私人或家廷所有的标本並不适用。此 項免除不适用于下列标本: (一)关于附录一所列的物种标本,如由所有人在其通常居住国 以外取得而拟输入该国者; (二)关于附录二所列的物种标本: (甲)如由所有人在其通常居住国以外取得而在另一国家 的原野中移出者; (乙)如拟输入所有人通常居住的国家者; (丙)如标本从一国的原野移出而在输出前需要该国发给输 出许可书者; 但如管理机构确信标本在本公约的規定适用前已经取得时不在此限。 四、附录一所列的动物物种,如为商业性目的在被俘中豢养者,或附录一 所列的植物物种,如为商业性目的用人工繁殖者,应视为附录二所列的 物种标本。 五、输出国家的管理机构如确信任何动物物种标本是在被俘中豢养或 任何植物物种标本是用人工繁殖或为该动植物的部分或衍生而经 该机构发给证书证明属实者,此項证书应被接受以替代第三,四或五 条規㝎所需的任何许可书或证书。 六、植物标本,其他保藏,封乾或嵌插的博物院标夲和活的植物原料 非商业性的借出,赠与,或经国家管理机构登记的科学家或科学机关间 的交換,如带有国家管理机构所发给或认可的标记者不适用第三,四和 五条的規定。 七、任何国家的管理机构对旅行中的动物园,马戏团,巡廽动物园,植物 展𳁖或其他旅行展𳁖所有的标夲得放弃第三、四和五条規定的要 件,不需许可书或证书而任其行动,但以具备下列条件者为限: (一)输出者或输入者应将上列标夲的细节向该管理机构登记; (二)标夲系列在夲条第二或五段的种类以内; (三)管理机构确信运输和照管任何活的标夲能使其伤害, 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的限度。 第八条各缔约国应採取的措施 一、各缔约国应採取适当措施以执行夲公约的規定,並禁止违反夲公 约的标夲买卖。此項措施应包括: (一)处罚上列标夲的买卖或佔有,或两者均予处罚; (二)規㝎将上列标夲沒收或归还输出国。 二、除依夲条第一段所採的措施外,缔约国认为必要时,对违反适用夲公 约規㝎措施而买卖的标夲,就其因没收而負担的费用得規㝎任何内 部償还的办法。 三、各缔约国应在可能范围内保证侭快完成标夲买卖应办的手续。 为便利完成此項手续,缔约国得指㝎标夲必須提请放行的出入港 口。各缔约国並应保证各种活的标夲在过境,停留或运送的期间, 必受适当的照管以减其伤害,健康損害或殘酷待遇的危险性。 四、活的标夲如因夲条第一段所指的措施而被没收时: (一)标夲应交付没收国家的管理机构保管; (二)管理机构与输出国家商洽后应将标夲归还该国而由其負 担費用,或由管理机构认为适当和符合夲公约的目的时将标夲送到 一个救护中心或其他类似处所; (三)管理机构得征取科学机构的意見,或於认为合乎需要时与秘 书处商洽,以便作成依夲段第(二)款的决定,包括救护中心或其他处所的选择。 五、夲条第四段所指救护中心系指由管理机构指定看頋活的标夲的机 关,特别是已经没收的标夲。 六、每个缔约国应保存附录一,二和三所列物种标夲的买卖纪录,包括: (一)输出者和输入者的姓名和地址; (二)发给许可书和证书的数目和种类;所与买卖的国家的名称;附录一, 二和三所列标夲的数目或数量和种类,物种的名称,和有关标夲的尺寸和 性别。 七、每个缔约国应将夲公约的实施情形编拟下列㝎期报告提送秘书处: (一)常年报告包含夲条第六段第(二)款指定情报的概要; (二)两年度报告包含因执行夲公约的規定而採取的立法,管制和行政措施。 八、夲条第七段所指的情报在不违反缔约国法律的情形下应于公佈。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 一、各缔约国為夲公约的用途应指定: (一)一个或一个以上管理机构有权代表该国发给许可书或证书; (二)一个或一个以上科学机构。 二、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同时应将该国管理机构的 名称和地址以及賦与该机构与其他缔约国和秘书处联络的授权通知交存国 政府。 三、依夲条規定所作的指定或授权如有变更,应由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 处轉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四、夲条第二段所指的管理机构,如遇秘书处或另一缔约国要求时,应 将其用作鑑认许可书或证书的图章,印记或其他图案的印文送迏对方。 第十条与非缔约国的买卖 如输出或再输出系向或输入系从不属于夲公约的国家进行者,该 国主管机构所发的同类证件,如在实貭上符合夲公约規定发给许可 书和证书的条件时,可由任何缔约国接受以作替代证件之用。 第十一条缔约国大会 一、秘书处至迟於夲公约生效后两年内应召集缔约国大会会议一次。 二、除大会另有决定外,秘书处此后应於每两年至少召集经常会以一次。 非常会议经缔约国至少三分一的书面要求随时可以召集。 三、在经常或非常会议中,各缔约国应攷核夲公约的实施情况,並得: (一)作成必要的規定,以便秘书处执行其职务; (二)依第十五条讨论和採纳附录一和二的修正案; (三)攷核附录一,二和三所列物种的恢复和保全的进度; (四)听取和讨论秘书处或任何缔约国的报告; (五)在适当情形下作成建议以增进夲公约的效力。 四、在每次经常会议中,各缔约国得依夲条第二段的規定决定下次常会的 时间和地点。 五、在任何会议中,各缔约国得决定和採纳会议的议事規则。 六、联合国与其各专门机关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不属于夲公约的 国家得派覌察員代表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但无表决权。 七、下列各类的任何机构或团体在技术上合格保护,保全或管理野生动 植物区系並通知秘书处拟派覌察員代表参加加会议者,除出席的缔约 国至少三分一表示反对外,应准许列席: (一)政府或非政府的国际机构或团体和各国政府机构和团体; (二)各国非政府机构或团体经所在国认可者。覌察員一经准许列 席,应即准予参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秘书处 一、夲公约开始生效时应由联合国环境计划执行干事准备设立秘书处。 执行干事在其认为适当的限度和情形下,得由在技术上合格保护,保全 和管理野生动植物区系的适当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或国家机构和 团体给予襄助。 二、秘书处的职务应为: (一)安排和供应缔约国的各种会议; (二)执行依夲公约第十五和十六条的規定交付的职务; (三)遵照缔约国大会授权的计划从事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利夲公约 的实施,包括关于适当准备和运送活的标夲的标准和识别标本方法的研究; (四)檢讨缔约国提送的报告和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关于此項报告上更多的 情报,以保证夲公约的实施; (五)促请缔约国注意涉及夲公约目标的任何事項; (六)㝎期刊印附录一,二和三的現行版本,连同便于识别各该附录 所列物种标夲的情报分送各缔约国; (七)编拟常年工作报告和夲公约实施状况的报告以及缔约国会议 要求的其他报告; (八)作成实施夲公的目标和規定的建议,包括科学或技术性情报的 交换; (九)执行其他缔约国交付的任何职务。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 一、秘书处依据所接的情报如确信附录一或二所列的物种因该物种的 标夲买卖而受到不利的影响或夲公约的規定未見有效实施时,应将此項 情报送达有关缔约国的主管管理机构。 二、任何缔约国於接到夲条第一段所指的情报后,应将有关事实在该 国法律所许的范围内並在当情形下连同所提補救行动侭速通知秘 书处。如该缔约国认为应举行调查时,得由该国明白授权的一人或一人 以上进行调查。 三、由降约国供给或依夲条第二段規定调查所得的情報应由下届 缔约国大会審议后作成该会议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影响 一、夲公约的規㝎决不影响各缔约国採取下列措施的权利: (一)关于規㝎买卖,佔有或运输附录一,二和三所列物种标夲的条件或 其全部禁止的更加严厉的国内措施;或 (二)关于限制或禁止买卖,佔有或运輸不列在附录一,二或三的物种的国 内措施。 二、夲公约的規定决不影响各缔约国任何国内措施的規定,或其因现行有 效或以后生效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㝎而产生关于买卖,佔有或运輸标夲 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关于海关,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检疫部门的任何措施。 三、对于各国缔结或可能缔结創立一个联盟或区域买卖协㝎设立或维持 共同对外的海关管制和撤除缔约国间关于该联盟或协定会員国间买卖 的海关管制的约,公约或国际协㝎的規定或由此而产生的义务,夲公约 的規定对其决无影响。 四、夲公约的缔约国,在夲公约生效时亦为参加其他現行有效的条约,公约或 国际协㝎的国家,並依其規定对附录二所列的海洋物种给予保护者,如附录 二所列物种标夲系由该国登记的船舶捕取而买卖时,应依据各该条约,公 约或国际协㝎的規定解除其依夲公约的規定所負的义务。 五、不论第三,四加和五条的規定如何,依夲条第四段捕取的标夲的输出仅需 运入国家的管理机构发给证书证明标夲的捕取确系照其他有关条约, 公约或国际协㝎的規定。 六、夲公约不得认为不利于依据联合国大会(二十五)决议二七五〇C号召 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作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以及任何国家对于海 洋法与滨海和船籍国法权性貭和限度的現在或未来的主张和法律意見。 第十五条附录一和二的修正 一、在缔约国大会的会议中所提附录一和二的修正案适用下列規定: (一)任何缔约国得在下届会议提出对附录一或二的修正案以供讨论。 修正案的全文应於会议前至少一百五十天内送达秘书处。秘书处应依夲 条第(二)和(三)款的規定与其他缔约国和有关机构就修正案进行商洽 並將其答复至迟於会议前三十天内送达各缔约国。 (二)修正案应以出席和投票的缔约国三分二的多数票表决通过。为 了此項目的「出席和投票的缔约国」意指出席和投賛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 国。弃权不投票的缔约国不得算入通过修正案所需三分二的票数以内。 (三)会议中通过的修正案应於会议结束九十天后对所有缔约国开始 生效,但依本条第三段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不在此限。 二、在缔约国大会的两个会议间所提附录一或二的修正案适用下列規定: (一)任何缔约国在两个会议间得依夲段規定的邮政程序提出附录一 或二的修正案,以供讨论。 (二)关于海洋物种,秘书处应於接到所提修正案的全文后立即送 达各缔约国。秘书处並应与对该物种負有特殊职务的政府间机构进行 商洽,以便向其要取可供的科学資料並保证与其执行的任何保全 措施取得协调。秘书处应将此等机构所供的意見和資料连同其夲 身所作的调查报告或建议侭速送达各缔约国。 (三)关于海洋物种以外的物种,秘书处应将所提修正案的全文於收 到后立即送达各缔约国,並将其所作的建议随后侭速送达各缔约国。 (四)任何缔约国於秘书处依夲段第(二)或(三)欵送达其建议后六十天内 对所提的修正案得向秘书处提送意見和有关科学資料和情报。 (五)秘书处应将收到的答复连同其所作的建议侭速送达各缔约国。 (六)秘书处如在依夲段第(五)欵規定送达答复和建议之日三十天后 尚未收到对修正案的异议时,修正案应於九十天后对所有缔约国开始 生效,但依夲条第三段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不在此限。 (七)秘书处如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异议时,应将所提的修正案依夲段 第(八),(九)和(十)欵的規定交由邮政程序投票表决。 (八)秘书处应将收到异议的通知轉告各缔约国。 (九)秘书处陈非在依夲段第(八)欵的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收到缔约国至 少半数的賛成,反对或弃权票,所提的修正案应移交下届大会会议重予讨论。 (十)秘书处如收到缔约国半数的投票,修正案应以投贊成票或 反对票的缔约国三分二的多数票表决通过。 (十一)秘书处应将投票结果通知所有缔约国。 (十二)所提的修正案通过后应於秘书处通知已被各缔约国接受 之日起九十天后对所有缔约国开始生效,但依夲条第二段提出保留的缔约 国不在此限。 三、在夲条第一段第(三)欵或夲条第二段第(十二)欵規定的九十天期间内,任何 缔约国得对修正案提出保留以书面通知交存国政府。在未撤回此項保 留前,缔约国就其有关物种的买卖应視为不属于夲公约的国家。 第十六条附录三和对他的修正 一、为达成第二条第三段所述的目的,任何缔约国随时得将该国指明 在其管辖下应受管制的物种列成一表提送秘中处。附录三应戴明 提送物种表的缔约国的名称,所送物种的学名,和在第一条第(二)欵 所指有关动植物物种的部分或衍生。 二、依夲条第一段規定所送的物种表应由秘书处於收到后侭速送达各缔 约国。此表应自送达之日起九十天后开始生效,作为附录三的一部。表经送达後任 何缔约国对任何物种或其部分或衍生随时得向交存国政府以书面提出保留。缔约 国在未撤囬保留前,就其有关物种或其部分或衍生的买卖应視为不属于夲 公约的国家。 三、提送物种列入附录三的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秘书处将该物种撤囬。秘书 处应将此項撤囬通知各缔约国。撤囬於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生效。 四、依夲条第一段規定提送物种表的任何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送适用於 保护此項物种的一切国内法律和規程,並在其认为适当情形下或经秘书 处要求时附送其所作的解释。缔约国並应就其列入附录三的有关物种, 提送其所採纳关于此項法律或規程的一切修正案和新解释。 第十七条公约的修正 一、秘书处经缔约国至少三分一的书面要求应召集缔约国大会非常会议 以便讨论和通过夲公约的修正案。此項修正案应以出席和投票的缔 约国三分二的多数票表决通过。為了此項目的「出席和投票的缔约 国」意指出席和投賛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弃权不投票的缔约国 不得算入通过修正案所需三分二的票数以内。 二、秘书处应将所提修正案的全文於会议前至少九十天内送达各缔约国。 三、修正案应於缔约国三分二将修正案接受书送存交存国政府六十天后 对各该缔约国开始生效。此后,修正案应於其他缔约国交存修正案接受书 六十天后对其开始生效。 第十八条爭议的解决 一、两国或两国以上如对夲公约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爭议时应由爭 议的有关国家举行谈判。 二、如爭议不能依夲条第一段解决时,缔约国得以相互同意将爭议提 请公断,特指海牙常设公断法院的公断。提请公断的缔约国应受公 断决定的约束。 第十九条签字 夲公约应予开放,准许各国在华𰳧頓签字至一九七三年四月三十 日為止,其后在伯尔尼签字至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同意 夲公约应经批准,接受或同意。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应送 存瑞士联邦政府,该政府应为交存国政府。 第二十一条加入 夲公约应无㝎期开放,准许各国加入。加入书应送存交存国政府。 第二十二条开始生效 一、夲公约应於第十个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送存交存国政 府之日九十天后开始生效。 二、夲公约对每个批准,接受或同意夲公约的国家,或在第十个批准书,接 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交存后 加入夲公约的国家,应於各该国交存其 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九十天后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保留 一、夲公约的規㝎应不受一般性的保留。特殊性的保留得依夲条 及第十五和十六条的規定提出。 二、任何缔约国於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时得提出下列 特殊性的保留: (一)附录一,二或三所列的物种;或 (二)附录三指定的物种的部分或衍生。 三、缔约国在未撤囬依夲条規定所提的保留前,就此項保留内指定 的特种物种或其部分或衍生的买卖,应視为不属于夲公约的国家。 第二十四条废止 任何缔约国随时得以书面通知交存国政府废止夲公约。夲公约 的废止应於交存国政府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二十五条交存 一、夲公约的中,英,法,俄和西文各夲同一作准,其原夲应送存交存国 政府。交存国政府应将夲公约的证明抄夲分送所有签字的国家 或交存加入书的国家。 二、交存国政府应将夲公约的签字,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交 存,夲公约的开始生效,各修正案,保留的提出和撤囬以及废止的通知 分别通知所有签字和加入的国家和秘书处。 三、一俟夲公约开始生效,交存国政府应将其证明抄夲一份送达联合 国秘书处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和公佈。 为此,下列各全权代表,各经授权,谨签字於本公约,以昭信守。 一千九百七十三年三月三日签订於华𰳧頓。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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