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條約 (漢文界碑)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B0%BC%E5%B8%83%E6%A5%9A%E6%A2%9D%E7%B4%84_%28%E6%BC%A2%E6%96%87%E7%95%8C%E7%A2%91%29 中俄尼布楚條約 又名:尼布楚條約 (滿文漢譯) 清政府、鄂羅斯國 1689年9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清聖祖實錄》 大清國遣大臣與鄂羅斯國議定邊界之碑。 一、將由北流入黑龍江之綽爾納、即烏倫穆河、相近格爾必齊河為界。循此河上流不毛之地、有石大興安以至於海。凡山南一帶、流入黑龍江之溪河、盡屬中國。山北一帶之溪河、盡屬鄂羅斯。 一、將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為界。河之南岸、屬於中國。河之北岸、屬於鄂羅斯。其南岸之眉勒爾客河口、所有鄂羅斯房舍、遷移北岸。 一、將雅克薩地方鄂羅斯所修之城、盡行除毀。雅克薩所居鄂羅斯人民、及諸物、盡行撤往察漢汗之地。 一、凡獵戶人等、斷不許越界。如有一二小人、擅自越界捕獵偷盜者、即行擒拏、送各地方該管官、照所犯輕重懲處。或十人、或十五人、相聚持械捕獵、殺人搶掠者、必奏聞、即行正法。不以小故沮壞大事。仍與中國和好、毋起爭端。 一、從前一切舊事不議外。中國所有鄂羅斯之人、鄂羅斯所有中國之人、仍留不必遣還。 一、今既永相和好。以後一切行旅、有准令往來文票者、許其貿易不禁。 一、和好會盟之後、有逃亡者、不許收留、即行送還。 此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且作品于1931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