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7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2017%E8%99%9F%E6%B3%95%E5%BE%8B 第1/2017號法律 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及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2017年4月24日 《第4/200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7年4月11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7年4月13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7年4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1號法律 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職責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亦負責籌劃、協調和監控民防體系的工作,以及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第二條 增加條文 在第1/2001號法律內增加第九-A條,內容如下: “ 第九-A條 人員安排 以徵用、派駐或臨時提供服務方式在警察總局工作的人員,不受公職一般制度及所屬人員章程制度所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三條 修改第9/2002號法律 第9/2002號法律第十條修改如下: “ 第十條 組成 一、〔……〕 二、〔……〕 三、〔……〕 四、〔……〕 五、安全委員會秘書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助理擔任。 六、警察總局負責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第四條 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 一、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警察總局的提述。 第五條 廢止 廢止第9/2002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