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26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2026%E8%99%9F%E6%B3%95%E5%BE%8B 第1/2026號法律 修改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 2026年2月23日 《第1/202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6年2月10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岑浩輝於2026年2月12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6年2月2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9/2018號法律 第9/2018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修改如下: “ 第三條 職責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致力提升居民的生活質素,主要包括監察食品安全及水質,美化及綠化城市,以及建設及更新由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設施及場地;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第四條 監督 一、市政署的監督實體為行政法務司司長。 二、〔……〕 (一) 〔廢止〕 (二) 〔……〕 (三) 〔……〕 (1) 〔……〕 (2) 〔……〕 (3) 〔……〕 (4) 超過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為市政署所定的限額的開支; (5) 〔……〕 (6) 〔廢止〕 (四) 〔……〕 (1) 〔廢止〕 (2) 〔……〕 (五) 〔……〕 三、〔……〕 四、〔廢止〕 第九條 市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成員的資格 一、市政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不多於三名委員組成。 二、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從被認定具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三、〔……〕 第十條 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免及任期 一、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及免職,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期。 二、〔……〕 第十九條 人員制度 一、市政署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但不影響第十條及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廢止〕 三、〔廢止〕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第二十條 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制度 一、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制度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並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規定。 二、〔廢止〕 三、不具編制內原職位的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如其職務終止,且其擔任有關職務前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以市政署人員通則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則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公職一般制度所定的特別招聘制度。 四、〔廢止〕 五、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於擔任官職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的權利及福利待遇,尤其是為退休金及撫卹金作扣除的權利、為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的權利、為享受年假的權利,以及為在有關職程內晉升的權利,且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其於市政署提供服務的全部時間均予以計算。 六、〔……〕 第二十六條 本身收入 一、〔原有條文〕 二、由市政署收取的與發出准照或提供服務有關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二條 過渡規定 一、以確定委任、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市政署工作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並在本法律生效後繼續維持以相關制度任用。 二、以市政署人員通則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市政署工作人員,在本法律生效之日透過重新訂立合同轉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原短期個人勞動合同、長期個人勞動合同及不具期限個人勞動合同的市政署工作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分別轉為以行政任用合同、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及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任用。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以上兩款的規定轉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市政署工作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所轉入的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且其為晉級至緊接的較高職等而已修讀的培訓課程亦予以計算。 五、擔任主管職務的市政署人員,如其職務終止,且其擔任有關職務前為以市政署人員通則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則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公職一般制度所定的特別招聘制度。 六、按市政署人員通則訂定的個人勞動合同,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自動終止。 七、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在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但尚未完成以市政署人員通則所指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序,以及基於有效期未屆滿的開考而作出的任用,而該等任用均應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作出。 八、在本法律生效前按市政署人員通則開展但尚未完成的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開考程序繼續有效,有關程序繼續由市政署跟進,且合格通過開考的工作人員可按公職一般制度的規定選擇轉入技術輔導員的職程。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9/2018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一)項、(三)項(6)分項、(四)項(1)分項及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以及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