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10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0/2010%E8%99%9F%E6%B3%95%E5%BE%8B 第10/2010號法律 醫生職程制度 2010年9月6日 《第10/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25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9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醫生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醫生。 二、本法律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的醫生。 第二章 資歷水平 第三條 資歷水平的特徵 醫生職程所要求的資歷水平應符合本法律所規定的醫生資格級別。 第四條 醫生資格 一、醫生資格以醫生專業培訓過程中獲得的技術能力及知識為基礎認定,並包括下列級別: (一)* (二)專科醫生; (三)顧問醫生。 二、醫生資格以級別劃分,而級別作為專業資格證明由衛生局按所取得的專科能力水平,透過開考而給予。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六條 級別的取得 一、** 二、專科醫生級別須在合格完成專科醫學培訓並獲得專科證明後取得。* 三、顧問醫生級別須在專科考試合格後取得。 四、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由行政法規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七條 級別的使用 醫生從事及公開其專業活動時,應提及其所具有的級別及相關的職務範疇。 第三章 職程架構 第八條 職務範疇 一、醫生職程按以下職務範疇劃分: (一) 醫院; (二) 全科; (三) 公共衛生; (四) 牙科; (五) 中醫。 二、上款所指的每個職務範疇均有符合其工作性質的從業方式, 該等從業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九條 職級 醫生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為普通科醫生、主治醫生、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四個職級。 第十條 職業特徵 一、醫生是指具法定資格行醫,有能力對疾病或其他健康問題進行診斷、治療、預防及促進康復,並能向個人、人群或群體提供醫療服務及醫療介入,以保障或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的專業人員。 二、醫生工作時具科學技術的自主性,應透過正確執行其職務全面履行職業責任,並與其他輔助專業人員合作及協調跨專業工作小組。 第十一條 職務上的義務 在不影響相關職級的職務內容及體現各醫學專業相關的技術科學自主性的情況下,醫生須遵守適用的職業規則及專業道德規則,履行下列職務上的義務: (一)從事其專業時尊重就診者及社群的健康受保護的權利; (二)向就診者適當說明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確保知情同意的有效性; (三)熱心專注執行職務,負責小組工作,確保醫療服務的持續提供並保障質素,以及使所有參與者有效配合; (四)參加應對緊急及災難情況的小組; (五)遵守職業保密、職業道德原則及一切道德義務; (六)為個人專業發展及改善工作表現而更新知識、提升能力; (七)在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工作中與所有參與者合作,以利於相互間的合作、尊重以及認受關係的發展; (八)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間,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危及居民健康的情況發生,以及在緊急或災難情況下參與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普通科醫生職級的職務內容 普通科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提供醫療服務; (二)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三)協助培訓活動; (四)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五)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六)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七)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八)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第十三條 主治醫生職級的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涵蓋普通科醫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二)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三)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四)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五)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六)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七)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八)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第十四條 顧問醫生職級的職務內容 顧問醫生職務涵蓋主治醫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推動科學研究; (二)規劃、執行及評估因屬較複雜而須在法定的專科進行專業培訓的醫療工作; (三)訂定並採用能對就診者健康狀況作出系統評估的指標; (四)在所屬專科方面向醫療小組及社群提供技術支援; (五)指導及監督其轄下單位或部門的普通科醫生及主治醫生; (六)就相關職務範疇內的醫療服務單位的發展發表意見; (七)促進並協助訂定或更新相關專業範疇內的服務規範及標準。 第十五條 主任醫生職級的職務內容 主任醫生職務涵蓋顧問醫生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管理相關職務範疇的醫療服務單位及制訂醫療單位的專業發展計劃; (二)在執行醫療工作、培訓領域及訂定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工作計劃方面,協助訂出優先次序; (三)對醫療服務事宜發出技術意見、提供說明及資訊,用以決定相關單位或部門的政策及管理措施; (四)參與訂定衛生政策及醫療服務標準,對衛生部門及場所進行一般性評估並訂定相關運作指標; (五)對醫療服務進行指導、監督及評估,以及為改善部門管理及提高服務水平建議採取必要的措施; (六)指導、監督及評核其下轄的單位或部門的普通科醫生、主治醫生及顧問醫生; (七)就取得用於衛生護理的物料及設備事宜發表意見。 第四章 職務進程 第十六條*入職 進入醫生職程須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進入普通科醫生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均可投考; (二)進入主治醫生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均可投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十七條 晉階 對醫生職程的晉階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晉級 一、晉升至主治醫生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具專科醫生級別資格的普通科醫生可投考。 二、在主治醫生職級服務滿五年並具備顧問醫生級別資格者可無須開考晉升至顧問醫生職級。 三、晉升至主任醫生職級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為之,在顧問醫生職級服務滿五年者可投考。 第五章 開考 第十九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醫生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第二十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開考的相關職務範疇的醫生職程的醫生中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第二十一條 開考程序 在不影響本章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開考程序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該批示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一、醫生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加時工作; (三) 特別工作。 二、正常工作制度為每周在部門工作三十六小時。 三、加時工作制度為每周在部門工作四十五小時。 四、特別工作制度為每周在部門工作四十五小時,且有義務隨時應傳喚往部門執行職務。 五、根據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工作制度提供工作,須經相關醫生提出申請,由衛生局局長作出許可。 六、為更佳及更有效滿足部門運作的需要,應在許可批示中訂定醫生的工作時間。 七、衛生局局長可以工作需要為由作出暫時更改工作制度的決定。 八、相關醫生可申請更改其工作制度,但須提前至少三個月申請。 九、為適用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有關特別工作制度及加時工作制度的要件以及其批給及維持的條件,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訂定。 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二十四條 每日正常工作時段 一、正常工作制度的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 二、在急診部門或全日應診部門於上款所指的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的時段以外提供的工作,以及於該時段以外提供的最多為連續十二小時的輪班工作,均計入每周工作時數內。 第二十五條 工作時間的安排 一、工作時間是由衛生局局長應副局長的建議而訂定,以確保有足夠人員應診及維持部門運作。 二、如證實部門有需要,工作時間可由衛生局局長以具適當理據的決定更改。 第二十六條*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醫生受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規定約束。 二、醫生不得以自由職業方式從事私人業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七章 專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 持續培訓 一、對醫生的培訓具持續性,且應按計劃及編排動用適當資源以促進其職業特徵的發展及逐步專科化;培訓應包括有關其他專業範疇的必要知識,以及領導及主管職務方面的資訊。 二、應確保透過課程及研討會向醫生提供更新知識及進修的資源。 第八章 報酬 第二十八條 薪俸 醫生的薪俸載於本法律的附件表一。 第二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三十條 薪俸增補 一、適用加時工作制度的普通科醫生職級的醫生,可收取相當於其薪俸百分之三十五的薪俸增補。* 二、適用特別工作制度的高於普通科醫生職級的醫生,可收取相當於其薪俸百分之五十的薪俸增補。*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本法律所指的薪俸增補與薪俸兼收並納入薪俸定義中,但屬計算退休金、公積金及超時工作報酬的情況除外。 四、為計算因超時工作增加的報酬,有關的工作小時值應按職級薪俸並以正常制度的工作時數為基礎計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三十一條 領導、主管及其他職位的人員的報酬 一、獲委任擔任局長、副局長及主管職務的醫生,可向行政長官申請選擇按上條的規定收取報酬,並分別加上以相關職級薪俸點計算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五的附加報酬。 二、衛生中心主任、醫療部門及醫療輔助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均收取其職級薪俸百分之十的附加報酬。 三、上款所指的主任及負責人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可由衛生局局長批示指定代任人,並維持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期間收取附加報酬的權利。 四、代任人有權收取以上數款所規定的附加報酬,金額與被代任人收取的金額相同,有關負擔由“重疊薪俸”項目支付。 五、衛生局的領導職務、主管職務或職能部門或單位的協調職務須由顧問醫生職級及主任醫生職級的醫生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第九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三十三條 職程的撤銷 撤銷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設立的全科醫生職程、醫院醫生職程及公共衛生醫生職程,以及根據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的規定設立的牙科醫師職程及牙醫職程。 第三十四條 轉入的制度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編制內全科醫生職程、醫院醫生職程、公共衛生醫生職程及牙科醫師職程的醫生,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醫生職程。 第三十五條 轉入的規則 一、上條所指的轉入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屬全科醫生職程、醫院醫生職程及公共衛生醫生職程主治醫生職級的醫生轉入主治醫生職級中與其原職階相應的職階; (二)屬全科醫生職程、醫院醫生職程及公共衛生醫生職程主治醫生職級,且具有醫務顧問級別的醫生,根據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規則,轉入顧問醫生新職級中相應的職階,為此其在醫務顧問級別的服務時間予以計算; (三)屬全科醫生職程、醫院醫生職程及公共衛生醫生職程主任醫生職級的醫生轉入主任醫生職級中與其原職階相應的職階; (四)現有的全科醫生轉入普通科醫生職級中與其原職階相應的職階; (五)屬牙科醫師職程的醫生,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實際服務滿三年者,轉入普通科醫生職級中與其原職階相應的職階。 二、按上款(二)項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三十六條 牙科醫師 一、屬牙科醫師職程的醫生,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實際服務未滿三年,轉入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三所載的牙科醫師職程的職級,並納入與其原有職階相應的職階。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牙科醫師一旦實際服務滿三年,可向衛生局局長申請轉入普通科醫生職級,並納入與其原有職階相應的職階。 第三十七條 非專科醫生 一、非專科醫生根據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規則,轉入普通科醫生職級中相應的職階,為此其作為非專科醫生的服務時間予以計算。 二、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三、上款引致的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第三十八條 中醫生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備中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在仁伯爵綜合醫院或公立的衛生中心的中醫範疇實際服務滿三年的醫生,根據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規則,轉入普通科醫生職級中相應的職階,為此其所提供服務的時間予以計算。 二、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三、第一款引致的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第三十九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的最高職階的全科醫生,有權將在所處職階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計入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二、上款所指人員根據本法律所定的晉階的規則,轉入相對應的職階。 三、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四十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四十一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轉入後的醫生在編制內的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 第四十二條 編制外人員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醫生,而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上款所指的醫生在本法律生效兩年內投考編制內空缺的開考且合格獲進入有關空缺,其在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將予以計算。 三、上款所指的醫生如在有關開考中不合格,則維持原有狀況,直至有關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現有個人勞動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考慮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相關職程進程訂立,而工作人員原有的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五、如屬第二款所指情況,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新合同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人員編制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附表的人員編制所指的醫生職程人員組別須自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內作出修訂。 第四十五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四十六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第一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二)附於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的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修改的表七、表八、表十三及表十四,該等修改載於上述法令; (三)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 第四十七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所指的轉入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表一 (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所指者) 醫生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º 4 主任醫生 880 890 900 — — 3 顧問醫生 800 820 840 860 — 2 主治醫生 740 760 780 — — 1 普通科醫生 560 570 580 590 600 表二 (第二十九條所指者) 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 620 全科實習的實習醫生 480 表三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者) 職等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5.º — 牙科醫師 440 465 490 520 550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