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20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0/2020%E8%99%9F%E6%B3%95%E5%BE%8B 第10/2020號法律 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2020年7月6日 《第10/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6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6月2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20年7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21/2009號法律 經第4/2010號法律及第4/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修改如下: “ 第四條 逗留許可 一、外地僱員均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但不影響下款規定以及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的適用。 二、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入境,但續期的情況除外。 三、屬第一款所指的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的情況,則六個月內不得向同一非本地居民發出新的許可,但有關逗留許可基於下列原因而終止效力除外: (一)許可期限屆滿,而新的逗留許可是由有關許可失效時僱員所屬的僱主提出申請; (二)勞動合同失效; (三)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 (四)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終止勞動關係; (五)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六)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四、〔原第三款〕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影響關於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例的適用,尤其屬逾期逗留的情況。”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