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8/M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0/78/M%E8%99%9F%E6%B3%95%E5%BE%8B 第10/78/M號法律 七月八日 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 1978年7月8日 《第10/7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78年6月20日通過,總督李安道於1978年7月4日頒佈,並於1978年7月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及d)項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禁止) 一、廣告、通告、佈告、秩序表、手抄品、圖畫、圖片、圖樣、印畫、徽章、唱片、照片、幻燈片、影片,總言之,任何印刷品、機械轉播工具及其他視聽傳播物品或方式等,其內容有涉及色情或猥褻者,一律禁止在窗櫥、牆壁或其他公眾地方標貼或陳列、擺賣或販賣、展出、派發或以其他方式作宣揚。 二、本條所指物品及工具之陳列及販賣規定,不施行於按照將來所訂管制規則而領有特別准照的專營此種業務的場所之內。 三、在不妨碍將來的管制法例所定限制下,上述特別准照必須附有下列限制方予發給: a. 禁止作任何形式的宣傳; b. 禁止售給未成年人或透過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販賣; c. 禁止該等營業場所在氹仔島和路環島*以及廟宇、學校、兒童遊樂場及公園周圍三百公尺之內開設; d. 須於事先繳納營業稅,有關稅額將相當於附屬現行營業稅章程的工商業總表所載第三三二項第一等稅款的三十倍。 * 適應化處理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二條 (色情的定義) 一、為著本法律之效力,凡上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二、下列情事尤其在本定義之列: a. 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或性器官的暴露但只以涉及淫褻方面為限; b. 透過視覺及/或聽覺上過份刺激的技術,而對性變態或性態作圖利的利用。 第三條 (色情影片的放映) 一、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所設立的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得對影片評定為色情影片。 二、被評定為色情的影片,其放映每場須繳納一特別稅項,該稅款應於有關放映日四十八小時前由戲院商完納。 三、上款所指稅款,將以戲院之座位數目乘以三元五角計算。 四、被評定為色情的影片,入場票價將與其他非色情影片的通常票價相同。 五、色情影片的放映只許於晚上十一時三十分後行之。 * 適應化處理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 (罰則) 一、對本法律條文的違犯,將導致違犯者受至六個月監禁及同刑期罰款的處罰。 二、再犯時,監禁的處罰不得以罰款代替。 三、社會傳播機構的負責人,倘其工具附有渲染色情或猥褻言詞或形象時,將以共犯身份答辯。 四、倘將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售給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或透過彼等販賣者,將構成加重處罰情況,所受處罰相等於有關監禁及罰款額的一倍。 第五條 (揭發) 本法律所禁止的事項,當局及警務人員有執行之責,而任何市民均有權揭發之。 第六條 (物品的扣押及處理) 凡色情或猥褻物品及工具,一經發覺與本法律第一條一款有抵觸時即予扣押,並依司法權所決定的方法處理之。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除第一條二款將隨管制法例同時生效外,於頒布之日起五天後生效。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八年七月四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李安道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