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1/M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1/91/M%E8%99%9F%E6%B3%95%E5%BE%8B 第11/91/M號法律 八月二十九日 澳門教育制度 1991年8月29日 《第11/91/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1年7月26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1年8月16日頒布,並於1991年8月29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制定史:1991年9月3日(根據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第5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73條)生效、2006年12月27日經第9/2006號法律修改 因應澳門的發展特徵和需要進行教育改革是適宜的。 為此,必須制訂一套有關教育制度的法規。 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履行《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c)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至第三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三十九條 (牟利或不牟利機構) 一、* 二、機構處於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時,則被視為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a)不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 b)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機構運作的一般費用,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的費用。 三、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每年度的盈餘將撥作基金,必須用於機構本身。 四、* 五、所有不處於本條二款所指條件的機構,被視為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