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1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2/2001%E8%99%9F%E6%B3%95%E5%BE%8B 第12/2001號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2001年8月13日 《第12/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7月31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8月6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1年8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內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為,經考慮受害人在有關行為作出前或作出時的行為,以及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或受害人與行為人的活動圈子之關係,尤其是與有組織犯罪的關係後,證實純屬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從事職業活動時發生者亦然。”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