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8/M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2/88/M%E8%99%9F%E6%B3%95%E5%BE%8B 本法規已于2022年1月1日被第9/2021號法律废止。 第12/88/M號法律 六月十三日 消費者的保護 1988年6月13日 《第12/8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8年5月26日通過,總督文禮治於1988年6月4日頒布,並於1988年6月13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由於行政當局有責任在經濟及社會範圍促進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鑑於八月二十二日第29/81號法律之規定,顯示適宜設立消費者委員會,並承認應將欺騙性的宣傳、競爭的限制及作出不忠實的行為,以及對經濟及公共衛生的違犯,視為適當特別法律措施的對象。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之規定,立法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一般保護責任) 保護消費者係屬行政當局的責任,尤其透過執行本法律的規定為然。 第二條 (消費者定義) 為本法律之目的,凡接受由具有職業性質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或團體供給之物品或提供為其私人使用之服務的人士視為消費者。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及危險的預防 第三條 (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 A) 獲得健康的保護及安全,防止物品或服務的宣傳或供應的不忠實或不規則行為; B) 獲得指導及取得資料; C) 要求對抗損害其利益的危險; D) 要求預防個人或團體的損失及獲得賠償。 E) 接受可獲得之公平; F) 參與在法律或行政上訂定其權益。 第四條 (某些物品或服務供應的禁止) 一、禁止供應在正常或可預見情況下使用時危及消費者的健康或安全的物品或服務。 二、行政當局將阻止上款所指服務的提供及物品的供給,並倘有需要時,對後者進行沒收。 第五條 (危險的一般預防) 一、為着消費者之健康或安全,對正常或可預見使用有危險的物品或服務,應於訂立供應合約前,由供應者通知消費者。 二、行政當局將定期公佈列出有毒或危險物質以及准加入食物產品之添加劑、色素及防腐劑之名單。 三、在本法律附屬法例將訂定: A) 可影响消費者健康或安全的物品及服務,特別是機器、電器及電子器具以及設備的供應及使用; B) 食物或衞生物品的製造、包裝、標籤、保存、手工製造、運輸、貯藏及出售的保持及清潔應遵守之規則; C) 以動物製造之食品在工業冷藏庫保存的條件; D) 預先包裝產品的標籤應包括有關效期說明情況及條件。 第六條 (危險特別預防) 按照上條規定,下列物品及服務為管制及預防危險特別措施之對象: A) 預先包裝的食品; B) 冷藏食品; C) 用於接觸食品的用品及物件; D) 藥物; E) 肥田料及殺蟲劑; F) 治療精神病的物品及一般有毒或危險的物品; G) 化粧品及洗潔用品; H) 獸醫使用之物品; I) 飼養動物之食品; J) 耐用物品及用具; L) 機動車輛; M) 紡織品; N) 玩具及兒童遊戲品。 第七條 (在訂定合約時有要求同等及忠實之權) 在訂定合約時,消費者有要求同等及忠實之權,尤其是: A) 防止由濫用有格式的合約及不規則方法的銷售宣傳而妨碍冷靜評估合約條文及自由作出訂立合約的決定; B) 清楚及準確訂定其目的為提供物品或服務的合約條文; C) 在對無明文要求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的不可要求付款方面; D) 有權取得耐用物品供應者在物品出售後提供援助服務,該等服務包括在所供應物品一般平均使用期內配件的供應; E) 有權因物品不妥善或服務不完善時獲得協助或一般因違反供應合約而引致之損失獲得賠償。 第八條 (有獲得指導之權) 政府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獲得關於消費問題之長期指導。 第九條 (有取得資料之權) 一、為對訂立合約作出決定,消費者有權獲知關於將向其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的主要特徵,以便能在競爭之物品及服務中作一清楚及理性的選擇以及在最佳情況下使用該等物品及服務。 二、在出售地方提供之標籤內所載明或透過廣告所公佈關於有關物品及服務之性質、成份、質量、有效期、用途、使用方法、價格及其他重要特徵的資料應是真實及清楚的。 三、生產者、製造者、入口者、批發人、包裝者、貯藏者及零售者或提供服務者,有責任提供資料,以便生產——消耗的各個環節中有能力遵守向下一環節提供資料,直至消費者為止。 四、提供資料之責任不得以製造秘密未為法律保護為理由而受限制。 第十條 (接受可獲得公平之權) 倘訴訟案卷之費用不超過本法區法院權限之費用時,消費者有權對因違犯載於本法律及其管制法例之規則產生之損失及損害而擬獲賠償之案卷預先費用的豁免。 第十一條 (參與權) 消費者參與在法律或行政上訂定其權利或利益之權係按照法律之規定,以代表方式行使之。 第三章及第四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核准 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