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3/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2/93/M%E8%99%9F%E6%B3%95%E4%BB%A4 本法規已于2027年1月1日被第7/2026號法律废止。 第12/93/M號法令 三月二十九日 1993年3月29日 《第12/93/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3月25日核准,並於1993年3月29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通過廣告活動一般制度,並規定在不動產交易廣告方面應遵守之條件,尤其遵守有關說明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之義務。 然而,從經驗中得知,對「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一詞之意義,有多種不同之解釋,故此有必要釋明其含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c項所指「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一詞,其意義為總使用面積,即某一住宅或獨立單位專用面積之總和,該面積由單位之外牆界定,整幅外牆厚度均計算在內,而當牆壁與另一住宅或獨立單位共用時,則以整幅外牆厚度之中線起計;如住宅或獨立單位之面積包括露台面積者,則露台圍欄之厚度亦計算在內。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