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8/M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3/88/M%E8%99%9F%E6%B3%95%E5%BE%8B 第13/88/M號法律 六月二十日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登記稅(物業轉移稅、 繼承及贈與稅)規章及市區房屋稅規章 1988年6月20日 《第12/8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8年6月1日通過,總督文禮治於1988年6月7日頒布,並於1988年6月20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減低不動產移轉徵收的稅是促進不動產市場的因素,透過本法律對三項稅引進明顯的修改:所得補充稅、物業轉移稅及市區房屋稅。 該等修改是取消都市性房地產的買賣所要繳納的所得補充稅,減低有償性不動產移轉要繳納的物業轉移稅,而享有市區房屋稅豁免的不動產的物業轉移稅減幅更大。 關於最後的稅項,現引進一種透過為結算物業轉移稅而確定的要素對房屋租賃價值作調整的新方式,而有關措施係透過減低對這個新評估制度所包括的不動產徵稅的稅率作補充。 基於此; 鑑於本地區總督的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指程序;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及l項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所得補充稅) 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的第二條改為: 第二條 (課徵對象) 所得補充稅係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論其居所或住所在何處,在本地區所取得由第三條所規定的總收益為課徵對象。 第二條 (物業轉移稅) 一九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法令通過的登記稅的結算及徵收規章第七條連同其後修改的行文改為: 第七條——一、對於有償性不動產的移轉,有關的稅率在澳門為百分之六而在海島市為百分之四。 二、按有關規章規定,倘屬豁免房屋稅的不動產的移轉,上款所指的稅率減低百分之二。 第三條 (市區房屋稅) 一、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第三條改為: 第三條 (開始生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有關規章第六條a項所指的稅率適用於由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開始訂定租賃價值的房屋的收益。 二、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行文改為: 第六條 (稅率) 市區房屋稅的稅率為: a)對按第六十七條a項及b項的規定訂定租賃價值的房屋的可課稅收益徵稅時,稅率為百分之十; b)對其他房屋的可課稅收益徵稅時,稅率為百分之十六。 第六十七條 (其他修改) 由下列事宜產生的修改亦應記載於房地產紀錄內: a)本規章第II章第III節所規範的直接評估或為結算登記稅(物業轉移稅、繼承及贈與稅)而作出之直接評估; b) c) d)在結算登記稅(物業轉移稅、繼承及贈與稅)範圍內確定性訂定的價值高於房地產紀錄內的價值。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 a)所得補充稅規章的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g項、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第四款; b)市區房屋稅規章第八條第一款j項及第二款,而第一款的內容則變成同一條文的獨一內容; c)六月一日第2/74號立法性法規的第二條。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