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15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4/2015%E8%99%9F%E6%B3%95%E5%BE%8B 第14/2015號法律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2015年12月23日 《第14/201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5年12月17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12月18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5年12月2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 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2012號法律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一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定義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存貨的堆積:新機動車輛待銷售滿一年或以上,致使在本地市場出售價貶值超過稅務價格的20%; (七)(……) 第七條 登記摺、標記及車牌 一、(……) 二、(……) 三、(……) 四、屬第六條第一款(一)、(二)、(四)項及第二款規定的豁免情況,尚須使用與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號法令、第3/2007號法律以及第15/2007號、第13/2008號、第19/2013號及第20/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六條所定特徵類同的特別車牌,但其底色為黑色,字母、數字及橫劃為黃色。 第十條 程序 一、(……) 二、屬第六條第一款(一)、(四)、(五)、(六)、(十一)項及第二款規定的豁免,有關申請書應按情況分別附同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而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教育暨青年局或交通事務局發出的具約束力意見書。 三、(……) 四、(……) 五、(……) 六、(……)”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2012號法律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二十七條。 第三條 稅率表 載於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2012號法律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附件的“機動車輛稅之稅率表”,由附於本法律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稅率表取代。 第四條 過渡規定 一、由第5/2002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2012號法律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一款(九)項所指車輛移轉的稅務豁免確認申請書,凡在本法律生效後十五日內交予財政局且附同由旅遊局發出的具約束力的贊同意見書者,則不適用本法律。 二、上款所指具約束力的贊同意見書須在本法律生效前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機動車輛稅的稅率表 I–汽車 計稅價格級別(澳門幣) 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a) 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b) 至100,000元 ------- 40% 由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50% 46% 由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 80% 60% 由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 90% 72% 500,000元以上 ------- 72% II–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 計稅價格級別(澳門幣) 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a) 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b) 至15,000元 ------- 24% 由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 35% 32% 由25,000元以上至40,000元 40% 42% 由40,000元以上至70,000元 45% 50% 70,000元以上 ------- 50%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