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20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4/2020%E8%99%9F%E6%B3%95%E5%BE%8B 第14/2020號法律 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2020年8月31日 《第14/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8月20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8月25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8月3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5/2006號法律 第5/2006號法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修改如下: “ 第五條 違法行為 一、〔……〕 二、〔……〕 三、罰款應自作出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 四、[原第三款] 五、如在第三款規定的期間內不自行繳納罰款,則由具權限實體按照稅務執行程序,以處罰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第七條 專屬職權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恐怖主義犯罪,但不妨礙治安警察局附屬單位在發生特別威脅及對生命構成高度危險的情況時採取行動; (十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二、〔……〕 第九條 查閱資料的權利 一、司法警察局為履行其職責,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查閱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以及在行政當局、公共自治實體及被特許人的資料庫內與犯罪有關的資料。 二、上款所指資料的查閱,須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員制度 一、[……] 二、刑事偵查人員、法證高級技術員、法證技術員及刑事技術輔導員的職程屬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由專有法規規範。 三、基於人員安全的考量或執行特殊職務的需要,經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例外地免除公佈涉及司法警察局在職工作人員的委任、免職、所有改變工作人員在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行為、卓越功績獎的頒授,以及在晉級開考程序中的准考和成績。 四、為適用上款免除公佈的規定,在職工作人員是指已獲司法警察局任用且進入相關職程者。 五、第三款規定的免除公佈並不影響行為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原第三款] 第十二條 刑事警察當局 〔……〕 (一)〔……〕 (二)〔……〕 (三)〔……〕 (四)〔……〕 (五)情報及支援廳廳長; (六)保安廳廳長; (七)[原(五)項] (八)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處長; (九)〔原(七)項〕 (十)〔原(八)項〕 (十一)[原(九)項] (十二)[原(十)項] (十三)[原(十一)項] (十四)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 (十五)情報綜合處處長; (十六)技術偵查處處長; (十七)特別調查處處長; (十八)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 (十九)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 (二十)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 (二十一)督察長; (二十二)[原(十二)項] (二十三)[原(十三)項] 第十四條 特別義務 一、〔……〕 二、〔……〕 三、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人員,以及具警務職能的主管人員,須特別遵守下列義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四、〔……〕 第十五條 使用及攜帶槍械 一、第十二條所指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人員,基於實際工作需要,有權持有、使用和攜帶口徑及類型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工作槍械。 二、經局長許可,上款所指人員不論是否持有槍械准照,亦有權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但必須依法定程序申報。 三、在所屬職程最後五年內未受停職或更嚴厲的紀律處分的第一款所指人員,屬退休及撫恤金制度者在退休後,又或屬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且供款時間不少於二十五年者在確定終止職務後,不論是否持有槍械准照,可保留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但必須依法定程序申報。 四、如上款所指人員被確定性判決有罪,且所作犯罪顯示其有失尊嚴或欠缺道德品行,則上款所指的權利終止。 五、〔原第四款〕 第十六條 進入及自由通行權 一、第十二條所指的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按法規規定表明身份後,有權自由進入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場所及地方。 二、〔……〕 三、〔……〕 第十七條 監獄制度 司法警察局的人員被羈押及服剝奪自由的刑罰時,須與其他囚犯分開。 第十八條 卓越功績獎 一、〔……〕 二、依據授獎批示而頒授的卓越功績獎,可產生一項或多項下列效力: (一)縮短緊接的晉級或晉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二)豁免在刑事偵查人員職程內緊接的晉級所需的學歷; (三)在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職程內緊接的晉級,無須適用一般要件、特別要件及進行開考,但仍須符合有關修讀課程的特別要件。 三、上款所指的效力,僅在晉級或晉階程序中產生效力一次。” 第二條 增加條文 在第5/2006號法律內增加第七-A條、第十九-A條、第十九-B條及第十九-C條,內容如下: “ 第七-A條 將扣押物給予司法警察局使用 一、在刑事訴訟中經司法警察局扣押的物件,如被宣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對該局的行動或刑事技術屬有用者,可給予該局使用。 二、司法警察局應在有關程序中說明上款所指物件的用途。 第十九-A條 一般原則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號法律、第16/2001號法律、第17/2001號法律、第8/2004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第2/2011號法律、第1/2014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18/2018號法律及第31/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及本法律所載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司法警察局的人員。 第十九-B條 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 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所指者外,下列者亦視為可處以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的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 (一)對受其保護或拘押的人作出不人道、有辱人格、歧視或侮辱的濫用職權的行為; (二)個人或集體嚴重違抗有關當局或主管,或嚴重不服從該等人員發出的正當命令; (三)在應提供幫助的情況下不提供幫助; (四)親身或透過他人兼任不獲許可的職務; (五)不法吸食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 (六)醉酒且實際上對職務的正常執行造成了具體影響或對社會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 (七)妨礙公正的實現; (八)與屬黑社會或被視為黑社會的人聯繫,但屬基於工作原因,並按情況預先獲局長或具權限的司法當局許可者除外; (九)親身或透過他人擁有的財產、收益或其生活水準,明顯與其合法收取的報酬,又或親身或透過該人申報或解釋的合法收益不相稱。 第十九-C條 提起紀律程序的時效 因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而提起的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為十年。” 第三條 更新提述及增加章節 一、第5/2006號法律第三章標題改為“過渡及最後規定”,並增加由第十九-A條、第十九-B條及第十九-C條組成的第二-A章,其標題為“紀律制度”。 二、第5/2006號法律的葡文文本第十二條(十)項所指的“Divisão de Combate ao Banditismo”改為“Divisão de Investigação e Combate ao Banditismo”。 第四條 廢止 廢止: (一)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 (二)經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20/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