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3/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6/93/M%E8%99%9F%E6%B3%95%E4%BB%A4 本法規已于2007年被第3/2007號法律废止。 第16/93/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八日 1993年4月28日 有效期:1993年6月1日—2007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道路法典 《第16/93/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4月2日核准,並於1993年4月2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有需要重新考慮新《道路法典》內若干問題之解決辦法,因此將四月二十日第29/91/M號法令所核准之上述法規之生效日期再次押後。 對應適當修改之條文經謹慎研究,並聽取了不同交通範籌之從業員及代表實體之意見後,認為適宜核准上述法典之新文本。 基於此: 經聽取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 並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道路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之《道路法典》,其為本法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一、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三九六七二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及一切與本法規抵觸之法例,不再在澳門生效。 二、廢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及附於其內之《道路法典》。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