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2/M號法律 (2025年)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7/92/M%E8%99%9F%E6%B3%95%E5%BE%8B_%282025%E5%B9%B4%29 ← 第17/92/M號法律 (1993年) 第17/92/M號法律 九月二十八日 合約的一般條款 1992年9月28日 《第17/92/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2年7月10日通過,總督韋奇立於1992年9月19日頒布,並於1992年9月2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律訂定合約的一般條款的法律制度。 二、事先制定以便在不定數目的合約內有效及一方向純粹接受的另一方提出以完成個別化合約的條款,視為合約的一般條款。 第二條 (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 a)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所管制的合約; b)倘參與人通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其意思表示時,根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公眾提出的要約或要求而訂立的其他合約。 第三條 (例外) 本法律不適用於: a)立法者所通過的典型條款; b)因適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國際條約或協定所產生的條款; c)受公法規則管制的合約; d)親屬法或繼承法方面的行為。 第二章 在個別化合約內列入合約的一般條款 第四條 (列入個別化合約內) 經遵守下列條文規定,列入個別化合約要約書內的合約一般條款,藉著被接受而視為列入該等合約內。 第五條 (通知的義務) 一、合約的一般條款,應完整通知限於贊成或接受該等條款的人。 二、通知應以適當方式於所需的提前時間進行,以便鑑於合約的重要性及條款的範圍與複雜性,令具有一般注意力的人能完全及實質地理解。 三、按照以上各款規定進行合約的一般條款的通知的舉證責任,由主動提出該等條款的立約人負責。 第六條 (提供資訊的義務) 在業務範圍內採用合約的一般條款的立約人,應將列入條款內的事項知會另一方,同時提供所要求的解釋。 第七條 (優先條款) 經特別協議的條款比任何合約的一般條款為優先,即使載於由雙方簽署的格式內者亦然。 第八條 (合約的一般條款的解釋和填補) 一、合約的一般條款的解釋和填補,應按照所列入合約架構內的特定情況進行。 二、合約的一般條款的意義應局限於所訂明條文的字句。 第三章 不存在的合約一般條款 第九條 (個別化合約內被排除的條款) 下列條款被視作排除於個別化合約外: a)未按照第五條規定而作出通知的條款; b)違反或瑕疵履行提供資訊的義務而作出通知的條款; c)因文章結構、所屬標題或字體的編排而使處於真正立約人地位的普通立約人易於忽略的條款; d)參與人簽名後方列入的條款。 第十條 (個別化合約的繼續存在) 一、在上條所指情況,個別化合約繼續維持,而對未載明事項則按適用的候補規定處理,且必要時可採用填補法律行為的規則。 二、即使用上款所指的資料,仍存有未能明確界定的主要事項且未能補正或有不平衡的給付而嚴重影響善意時,上述合約則被視為無效。 第四章 禁止的合約一般條款 第十一條 (一般原則) 一、禁止將違反善意原則,不適當地損害參與人的合約一般條款列入合約內。 二、有疑問時,屬下列情況的條款,則存有不適當的損害: a)抵觸法律規定的主要原則且與該法律規定有分歧者; b)限制由合約性質所產生的主要權利和義務,以致危害擬達致的合約目的者。 第十二條 (絕對禁止的條款)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排除或限制下列事項的合約一般條款,該等條款在任何情況決不得被列入個別化合約內: a)對損害人們的生命、精神或身體完整性或健康的責任; b)對在對方或第三者的範圍內引致的非合約財產損毀的責任; c)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確定性不履行、遲延或瑕疵履行的責任; d)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代理人或幫助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e)合約不履行之抗辯或因不履行而解除合約的情況; f)留置權; g)法律許可的補償權; h)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及條件下的提存權。 二、亦禁止下列的合約一般條款: a)直接或間接給予要約人專有權力以解釋合約的任何條款或檢查和訂定物品或所提供服務的質素的條款; b)訂定永久持續履行的債務或有關效期僅視乎要約人意願的條款; c)規定未經對方同意,要約人可轉讓合約地位、轉移債務或分包合約的條款,但倘第三者的身份載於首份合約內者除外; d)容許作出不符合合約內所作或所展示的說明、詳細資料或樣本的給付的條款; e)更改關於舉證責任及風險的分配規則的條款; f)限制或以任何方式修改簽署合約時直接經預先提出有關條款者或其代理人所接納的規定的條款。 第十三條 (相對禁止的條款) 一、下列的合約一般條款可被禁止: a)為有利於要約人而訂立過長的接受或拒絕要約的期限,以及過長的合約有效期或單方終止期者; b)為有利於要約人而訂立過長的履行所承擔債務的期限,以免遲延履行者; c)無理排除關於瑕疵履行或告知給付瑕疵的期限的規則者; d)以不足的事實作為假定接收、接受或其他意思表示的依據者; e)無理地規定讓出物品或所提供服務的質素不得由第三人保證者; f)透過合約的執行,一方已作出可觀的投資或其他費用時,容許另一方在缺乏理由或無適當補償下,可立即或以提前期間不足的通知單方終止合約者; g)阻止因價格的提高而立即單方終止合約者; h)訂定引致一方嚴重不便的具管轄權的法院,而另一方的利益無此需要者; i)在對一方引致的不便未能以另一方的真實及客觀利益補償時,準用外地法律者; j)規定要約人可改變給付,但對所出現的價值修改無相應的補償者; l)無理限制催告權者; m)將要約人對給付的瑕疵的責任限於彌補或事先訂定的金錢賠償者; n)就連續給付的合約,容許在明顯短促的期限內提高價錢,或容許在該期限外過分地提高價錢者,但不影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的適用; o)無理阻礙由第三者作出彌補或供應者; p)強使過分提前履行者; q)訂定就所確保的價值而言屬太高或過重負擔的保證者; r)要求在合約有效期間作出某些行為時,須遵守法律並無規定的手續,或約束各方作出不必要的行為,以便行使其訴訟權利者; s)制定與擬補償的損害不相稱的違約金者; t)容許預先提出有關條款的人可未經適當事先通知自行單方終止合約或不以依據法律或協約的理由而解除合約者; u)訂定不適當或不便履行的地點、時間或方式。 二、上款所指條款的禁止,須按照抽象地提出要約的法律行為的情況而適當地考慮。 第十四條 (效力) 一、按照本法律的規定,被禁止的合約一般條款是無效的。 二、無效得根據一般規定主張。 第十五條 (個別化合約的繼續存在) 一、倘若干合約一般條款無效時,贊成或接受該等條款者可選擇維持個別化合約。 二、該等合約的維持引致受影響部分可引用適用的候補規定,且必要時可採用關於填補法律行為的規則。 第十六條 (縮減) 倘不行使上條所指權力或行使後有不平衡的給付而導致嚴重影響善意時,將實施法律行為的縮減制度。 第五章 特別程序 第十七條 (禁止的訴訟) 為將來使用而訂定的合約一般條款,不管是否實際被列入個別化合約內,倘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時,可經司法裁判而被禁止。 第十八條 (提訴的正當性) 一、為取得停止使用或停止推薦合約一般條款的判決而提起的訴訟,只可由下列實體提出: a)消費者委員會; b)依法成立的專業團體或經濟利益團體,在其職責範圍內提出; c)檢察院,依職權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提出。 二、上款所指實體在訴訟程序內以本身名義行事,即使所針對的是一項他人權利,且該權利亦屬於可能受聲請禁止的條款影響的整體消費者。 第十九條 (應訴的正當性) 一、可針對下列實體而提出上條所指的訴訟: a)在業務範圍內,基於合約的一般條款而提出合約要約或純粹接受按該等條款所提出的要約的人; b)推薦第三者採用合約的一般條款的人,不論該等條款的具體適用為何。 二、訴訟可同時針對處於上款所規定情況的不同實體提起,即使實體的聯合導致違反下條規定。 第二十條 (具管轄權的法院) 在下列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禁止訴訟具管轄權: a)被訴人的主要業務中心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b)合約的一般條款被建議或推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第二十一條 (訴訟方式及豁免) 一、聲請禁止的訴訟遵守簡易宣告訴訟程序的規定並豁免訴訟費用。 二、聲請禁止的訴訟的訴訟利益值永遠視為相等於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加澳門元一元。 第二十二條 (判決的決定性部分) 一、禁止合約一般條款的裁判應指明禁止的範圍,尤以透過具體提及其內容及指明禁止所涉及的合約種類。 二、應原告請求,敗訴方尚可被判按法院規定的方式及時間公佈禁止事宜。 第二十三條 (臨時禁止) 一、倘有依據地恐防在個別化合約內引進與本法律的規定有抵觸的合約一般條款時,第十八條所指的實體可申請對其作出臨時禁止。 二、臨時禁止遵守經適當配合後的訴訟法關於非特定的保全措施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確定性禁止的後果) 一、已轉為確定的裁判確定性禁止的合約一般條款,或與該等條款實質上相等的其他條款,不得被列入被訴人將訂立的合約內,亦不得繼續被推薦。 二、作為載有禁止裁判所針對的合約一般條款的合約一方的人,可隨時為其本身利益,引用該裁判所載的無效附隨聲明。 三、不遵守第一款的規定,引致執行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重違令罪) 不遵守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使用或推薦合約一般條款的判決,構成加重違令罪。 第二十六條 (強迫性金錢處罰) 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判決轉為確定後,違反該判決者,受澳門元一萬元至五萬元強迫性金錢處罰。 二、上款所規定的處罰,係由對有關案件作第一審審理的法院應可主張所作裁判的人的聲請而執行,但應事先聽取違法者的陳述。 三、處罰所得的款項係由聲請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均分。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保留法律) 保留具體地顯示對贊成或接受載有合約一般條款的要約的參與人較有利的所有法律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