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0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9/2020%E8%99%9F%E6%B3%95%E5%BE%8B 第19/2020號法律 修改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2020年9月21日 《第19/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9月10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9月15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9月2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8/2012號法律 第8/2012號法律第二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發放制度 一、〔……〕 二、〔……〕 三、本法律規定的報酬不得兼收,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第二條 增加第8/2012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8/2012號法律內增加第三-A條,內容如下: “ 第三-A條 增補性報酬 一、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人員、海關關員職程人員、獄警隊伍職程人員、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必須遵守隨時候命的制度,可被要求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 二、上款所指人員如按要求實際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有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按月收取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增補性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每周工作時數,以當月的實際工作總時數,除以該月份的工作日日數,再乘以五的方法計算。 四、《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工作日日數的計算。 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正常工作時數制度,以及超時工作、輪值工作、特定工作時間及待命的一般制度不適用於第一款所指人員。” 第三條 重新定名第8/2012號法律第二章 第8/2012號法律第二章重新定名為“附帶報酬”。 第四條 修改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號法令 經第8/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發放制度) 一、〔……〕 二、〔……〕 三、收取上條所指的津貼不得兼收其他附帶報酬,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三-A條所指的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第五條 廢止 廢止: (一)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 (二)第19/2012號行政法規《調整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增補性報酬》; (三)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 (四)第13/2005號行政命令; (五)第33/2012號行政命令。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