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1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19/2021%E8%99%9F%E6%B3%95%E5%BE%8B 第19/2021號法律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2021年12月28日 《第19/202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1年12月16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12月17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1年1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 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7/200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 第七條 (稅的結算及徵收) 一、交通事務局於每年一月至三月結算車輛使用牌照稅,而車輛所有人須於上述期間內向該局繳納稅款。 二、[廢止] 三、[……] 四、[……] 第十二條 (監察) 一、[……] 二、負責監察的人員,如發現任何違反本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立刻製作有關實況筆錄,並將之送交交通事務局以便提起處罰程序。 三、[……] 第十九條 (罰款的歸屬) 因本規章所指違法行為而徵收的罰款所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第二條 修改提述 一、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及“民政總署”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 二、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治安警察廳”的提述,改為“治安警察局”。 三、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廳長”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局長”。 四、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廳長”的中文提述,改為“局長”。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七條及附件二; (三)第16/2000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四)第42/2011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五)第24/2017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六)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