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2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2002%E8%99%9F%E6%B3%95%E5%BE%8B 第2/2002號法律 修改第6/96/M號法律 2002年2月11日 《第2/2002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2年1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2年2月6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2年2月1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6/96/M號法律 一、第五條增加一f)項,內容如下: f) 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遊客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方面之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a) 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或 b) 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數量較少之貨物。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罰金。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