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M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83/M%E8%99%9F%E6%B3%95%E5%BE%8B 第2/83/M號法律 二月十九日 關於違反工業場所工作安全與衛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適用處分 1983年2月19日 《第2/83/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3年2月3日通過,總督高斯達於1983年2月11日頒布,並於1983年2月19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制定史:1983年2月19日起分階段生效、2025年1月7日起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 第一條 (適用的處分) 一、凡僱主實體不遵守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場所工作安全與衛生總章程》之規定,將受下列所定處分,而係按如下範圍每次違法計: a)手動及手提工具及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以及焊接的設備與操作——科澳門元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b)用以從事非純屬偶然活動的衛生設備、更衣室、喉管、大盆、大缸、儲液池、建築物、裝置,以及相關樓宇公共用地,包括垂直通道及工作平台——科澳門元五百元至二千元罰金; c)機器、發動機、動力裝置及/或其他固定裝置的機械裝置的保護、保養、維修或安全——科澳門元一千元至三千元罰金; d)照明,工作場所環境的條件,尤其通風、噪音、震動及輻射——科澳門元一千元至四千元罰金; e)火爐、烘房、冷藏設備、蒸汽鍋爐及其他加壓設備、機器及容器——科澳門元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罰金; f)電氣設備、預防火災、警報及防火保護;危險或可引致不適的物品及物質的製造、操作、運輸、使用、儲藏、移動、釋出、迸射或散發——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罰金; g)未有在以上各項特別指明之事宜——科澳門元二百元至一千元罰金。 二、對於罰金的酌科,須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違法者的罪過程度及其經濟能力。 第二條 (再犯) 〔不生效〕 第三條 (特別加重) 倘違法屬意外成因,或促成意外之發生,第一條所指罰金限額提高至兩倍。 第四條 (責任的免除) 對因不使用個人防護裝備而違反《工業場所工作安全與衛生總章程》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只要僱主實體已在服務地點內提供該等裝備,則無須對有關行為負責。 第五條 (違法的緝查及罰金的自願繳納) 一、由法規所賦予對工業場所工作安全與衛生規則的遵守負監察責任的部門負責人,有權在有關的筆錄內,為着自願繳納的效力,訂定本法律所指的罰金金額。 二、倘屬自願繳納情況的罰金,即使有關筆錄已移交法院,亦將一律按照該筆錄上所定的金額清付。 第六條 (管轄權) 一、受理及審訊關於工業場所工作安全與衛生法例或管制章程的違法情況,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的規定,屬於法院之權。 二、對可引致勞工或第三者的健康、或其生命、或其身體完整性有嚴重危險之違法情事,法院得着令其裝置的封鎖及/或場所的關閉。 三、上款所指措施,將不會超過三個月期,而倘經查實所涉及的裝置及/或設備以及利用之所進行的活動已符合章程規定時,就立即予以撤銷。 第七條 (暫行條文) 〔不生效〕 第八條 (生效) 一、本法律的規定適用: a)對在其頒佈後主管部門所收到的申請而發出准照的工業單位,立即生效; b)對其他工業單位,則於對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之第1767號立法條例的修訂法令生效時,即一併生效。 二、在不影響上款b項規定情況下,對《工業場所工作安全與衛生總章程》的遵守的監察責任,係立即對該項所指的工業單位執行,但目的純粹是教育性質者。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