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8/M號法律 (1994年)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1/88/M%E8%99%9F%E6%B3%95%E5%BE%8B_%281994%E5%B9%B4%29 ← 第21/88/M號法律 (1988年) 第21/88/M號法律 八月十五日 法律和法院的運用 1994年10月1日 第21/88/M號法律 (2009年) 《第21/8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8年7月28日通過,總督文禮治於1988年8月3日頒布,並於1988年8月15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法律諮詢和法律保障權,在澳門法制內只在法律輔導和法律援助方面有載明,這點對於澳門的社會情況已不合時宜。 透過本法律,擬訂定應予推展的關於法律諮詢和法律保障的法律運用管制制度,并以補充法例將之付諸實現。 綜上所述;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之規定,立法會合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目的) 法律和法院運用制度之目的,是使任何人不因本身的社會或文化條件又或因經濟能力不足而有困難或受阻去認識、取得或維護本身的權利。 第二條 (構思) 上條所指目的將透過法律諮詢和法律保障的系統化工作和機制予以推行。 第三條 (責任和負担) 一、法律和法院的運用是政府和法律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透過設定合作的一項共同責任。 二、參與法律和法院運用制度的法律專業人士的適當報酬由政府確保。 第四條 (服務) 法律和法院運用制度將為向使用者提供有質素和有效率的服務而運作。 第二章 法律諮詢 第五條 (目的) 為着更好地行使權利及遵守法定義務之目的,政府應透過中、葡文刊物及其它傳播方式,長期及有計劃地舉辦關于使人認識法律和法制的活動。 第三章 法律保障 第六條 (形式) 法律保障具有法律問訊和法律輔導的形式。 第七條 (受益人範圍) 一、顯示無足夠經濟能力負担因法律專業人士向其提供服務的報酬及全部或局部支付訴訟案的一般費用的個人,有權取得法律保障。 二、集體及公司倘提出上款所指証明,亦有權取得法律輔導。 第四章 法律問訊 第八條 (形式) 透過司法事務室,政府將與在本法區註冊的法律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合作,確保以認為最適宜的形式提供法律問訊服務。 第九條 (報酬) 按照上條規定所提供的服務將根據與法律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所訂合約條款予以報酬。 第五章 法律輔導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94/M號法令 第十二條 (特別制度) 除上款所指制度外,得設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律輔導形式。 第十三條 (刑事案的辯護) 被告辯護律師的委任、豁免支助、替換及報酬均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之。 第六章 最後條文 第十四條 (補充法例) 總督將以法令公布管制第四章及第十二條所訂定的法律問訊和法律輔導制度以及有關的財政制度,而該等制度將列入法院及登記暨公証公庫內。 一九八八年七月廿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