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023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3/2023%E8%99%9F%E6%B3%95%E5%BE%8B 第23/2023號法律 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2023年12月27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1/2001號法律 《第23/202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3年12月13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3年12月15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3年12月2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1號法律 經第1/2017號法律及第25/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九-A條及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職責及職權 一、警察總局的職責為: (一)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及上條第三款所指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 (二)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並負責向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九條所指的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參與預防及打擊有關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 二、〔廢止〕 三、警察總局在履行其職責時,尤其具有以下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計劃、指令和任務; (六)集中收集及分析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的資料; (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主管實體提供藉上項分析所得的重要資料; (八)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交流和合作; (九)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諒解備忘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以履行有關職責。 四、〔……〕 第三條 警察總局局長 一、〔……〕 二、警察總局局長領導該局,在行使領導職務時,由相關組織法規內訂定的輔助人員協助其工作。 三、〔……〕 四、〔……〕 五、〔……〕 第九條 組織與運作 一、為履行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職責,在警察總局內設一具有技術及運作獨立性的從屬機構。 二、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第九-A條 人員安排 以派駐方式在警察總局工作的人員,不受公職一般制度及所屬人員章程制度所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十一條 刑事警察當局 在警察總局範疇內,下列人員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一)警察總局局長; (二)主管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的警察總局局長輔助人員; (三)在上項所指附屬單位任職並具有司法警察局副督察及以上職級、治安警察局警司及以上職位的人員。” 第二條 修改表述 一、第1/2001號法律所表述的“國際刑警分署”改為“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二、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權限”改為“職權”。 三、修改第1/2001號法律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adiante designados abreviadamente”改為“doravante designados”; (二)“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RAEM”; (三)“Comandante-Geral”改為“Comandante-geral”; (四)第六條第一款所表述的“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改為“RAEM”。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及第十條; (二)第5/2001號法律《訂定警察總局範疇內之刑事警察當局》。 第四條 重新公佈 經引入第1/2017號法律、第25/2020號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第1/2001號法律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