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020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5/2020%E8%99%9F%E6%B3%95%E5%BE%8B 第25/2020號法律 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2020年12月30日 《第25/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12月17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12月18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0年12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1號法律 經第1/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 第二條 職責及權限 一、警察總局的職責為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及上條第三款所指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 二、警察總局亦負責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以及向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九條所指的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為履行以上兩款所指的職責,警察總局有下列權限: (一)[原第二款(一)項] (二)[原第二款(二)項] (三)[原第二款(三)項] (四)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 (五)[原第二款(五)項] 四、[原第三款] 第三條 警察總局局長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局長輔助聯合行動指揮官行使其職務,並可在法定情況下行使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能。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