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9/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6/99/M%E8%99%9F%E6%B3%95%E4%BB%A4 本法規已于2020年被第17/2020號法律废止。 第26/99/M號法令 六月二十八日 1999年6月28日 《第26/99/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6月23日核准,並於1999年6月2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核准了司法警察司之新組織法,而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號法令則規範了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隨著該兩份法規之公布,現宜對司法警察司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作出若干調整,以保證此刑事警察機關能由一系列互相協調之規則規範。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訂定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之特別制度。 第二條 (刑事偵查員職程) 刑事偵查員職程分為二等偵查員、一等偵查員、首席偵查員、副督察、二等督察、一等督察各職級,該等職級分別對應於表一所載之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而該表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條 (進入及晉升) 一、一等督察,須從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之二等督察當中晉升。 二、二等督察,須從下列人員當中任用: a)評為及格之實習督察;或 b)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且在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之副督察。 三、副督察,須從在原職級工作滿五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評核為“優”,並在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之首席偵查員當中晉升。 四、首席偵查員及一等偵查員,須從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並在專門課程中成績及格之較首席偵查員及一等偵查員低一級之偵查員當中晉升。 五、二等偵查員,須由評為及格之實習偵查員入職。 第四條 (實習) 一、在實習督察及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中成績及格者,獲錄取進行實習。 二、督察及偵查員之實習為期一年。 三、實習督察及實習偵查員按表一所載之薪俸點收取報酬。 第五條 (培訓課程) 一、入讀培訓課程之錄取工作,須透過開考為之。 二、具備下列要件者,得投考修讀實習督察培訓課程: a)具備法學士學位;及 b)如投考人尚未納入刑事偵查員職程,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 三、具備下列要件者,得投考修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 a)已納入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或 b)具備十一年級學歷,持有輕型車輛駕駛證,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七條 (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 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分為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各職級,該等職級分別對應於作為第2/2008號法律附表五所載之職等、薪俸點及職階。* 二、具備下列要件者,得進入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級: a)具備十一年級學歷;及 b)完成為期共六個月之刑事技術方面之實習及培訓課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九條 (實習之計劃及指導員) 一、本法規所規定之實習,係按預先核准之包括定出評核方法之計劃,並在實習指導員指導下進行;實習指導員係從已納入有關職程之人員當中指定。 二、經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建議後,由司法警察司司長核准計劃及指定指導員。 第十條 (進行實習之制度之持續時間) 在下列情況中,進行實習之制度視為自動延續: a)對於評為不及格之實習員,以及評為及格但所獲名次在待填補之職位空缺數目以外之實習員,延續至有關實習成績之最後報告公布為止; b)對於評為及格且所獲名次在待填補之職位空缺數目以內之實習員,延續至其就職之日為止;如自作出a項所指之公布起六十日內仍未就職,則延續至該期間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培訓課程之修讀) 一、一般法中關於進行實習之制度之規定,適用於修讀每周課時不少於三十五小時之培訓課程且未納入本法規所指職程之人員,但關於薪俸之規定除外;該等人員保持原職位之薪俸。 二、無收取任何報酬之實習督察、實習偵查員、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刑事技術鑑定員之投考人,在修讀有關培訓課程時,有權收取一項由總督按每一課程之每周修讀時數以批示定出之培訓月津貼。 第十二條 (晉升及晉階) 在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內之晉升,以及在本法規所指職程之各職級內之晉階,按一般法規定為之。 第十三條 (晉升之特別制度) 截至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在原職級工作滿一年且工作評核為“優”之刑事偵查員,得透過開考及在培訓課程或專門課程中取得及格成績而按相對應之課程晉升至所屬職程內較高一職級。 第十四條(補足法例) 本法規所指特別制度職程之人員之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均由獨立法規規範。 第十五條 (廢止) 廢止九月二十四日第60/90/M號法令。 第十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表一*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二條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 職級 職階 1.º 2.º 3.º 4.º 一等督察 720 770 — — 二等督察 600 650 700 — 副督察 520 540 560 570 首席偵查員 440 460 480 500 一等偵查員 360 380 400 420 二等偵查員 280 300 320 340 實習督察——薪俸點440 實習偵查員——薪俸點25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表二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表三* (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450 465 480 495 4 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400 415 430 — 3 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350 365 380 — 2 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 305 320 335 — 1 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 260 275 290 — 刑事技術輔導員之培訓學員——薪俸點22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表四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