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28/2015%E8%99%9F%E8%A1%8C%E6%94%BF%E6%B3%95%E8%A6%8F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5年12月30日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5年11月20日制定,並於2015年12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標的、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二條 性質 社會工作局為一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以及本身財產的公務法人,其宗旨是貫徹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政策的行動總方針。 第三條 監督 一、社會工作局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的機關據位人; (二)許可人員的聘用; (三)許可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許可將社會工作局的不動產轉讓或對之設定負擔; (四)為貫徹社會工作局宗旨而訂定指引及發出指令; (五)核准: (1)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 (2)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 (3)年度管理帳目; (4)社會工作局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 (5)社會工作局作出開支超過法律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部門所定金額的行為; (六)確認社會工作局與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訂立的協議及議定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職責 一、社會工作局的職責如下: (一)協助制定、統籌、協調、推動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工作政策; (二)採取措施以防止出現個人及家庭問題; (三)向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或處於緊急狀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支援; (四)策劃及執行防治藥物依賴的措施,包括推行禁毒教育活動,協助成癮者接受適當的康復治療及重返社會; (五)構思及採取有助預防問題賭博的措施,並向受該問題困擾的個人及家庭提供適當的支援; (六)協助弱勢社群,尤其是結構及功能不完整的家庭,以及需要保護及支援的兒童、青少年、長者、殘疾人及其他人融入社會; (七)保護及指導交託予社會工作局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人; (八)負責刑事司法制度內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內所涉的社會重返服務方面的組織與運作; (九)促使執行有權限法院命令採取的司法措施; (十)應司法機關要求,依法向其提供所需的協助; (十一)向受重大事故或災難影響的個人及家庭提供緊急支援; (十二)對於已被確認或待確認難民身份的人,以及非自願而須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人,視其具體情況提供人道支援; (十三)對社會設施發出運作准照及負責監管其運作; (十四)鼓勵並輔助私人實體參與社會工作、推動具社會服務功能或有利弱勢群體福祉的項目;* (十五)依法向非營利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及財政輔助或與之合作,以妥善運用資源及確保服務的質效;* (十六)促進及推動有助社會工作人員專業發展的相關計劃及培訓;* (十七)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社會工作組織、同類實體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及交流;* (十八)在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建議立法、制定規章或採取相關的行政措施;* (十九)管理屬社會工作局所有的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交予其管理的不動產;* (二十)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範圍內,社會工作局為社會工作的主管實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一、社會工作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其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二、社會工作局設有以下機關: (一)局長;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三)社會重返委員會。 三、社會工作局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 (二)社會互助廳; (三)防治賭毒成癮廳; (四)社會重返廳; (五)研究及規劃廳; (六)行政及財政廳; (七)法律及翻譯處; (八)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第一節 局長及副局長 第六條 局長的職權 一、局長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領導、策劃、統籌及管理社會工作局的工作; (二)建議訂定社會工作局的行動及發展策略; (三)就人員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四)依法對社會工作局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遵守及促使遵守適用於社會工作局的法例; (六)編製社會工作局的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年度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編製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八)採取必要措施,使有緊急需要的個人及家庭能儘快獲得適當的支援; (九)許可向依法受社會工作局監管的社會設施發出准照; (十)許可入住社會工作局的設施或入住與其有合作協議的設施; (十一)在仲裁程序中作出捨棄、和解、自認及協議; (十二)如有需要,委託訴訟代理以處理涉及社會工作局的訴訟事宜; (十三)在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對該局人員及該局介入的個案所涉及的人的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的事宜發出指引及作出決定; (十四)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的職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局長可將其本身的職權授予或轉授予副局長或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獲授權的附屬單位主管人員,可因應實際工作需要而將職權轉授予執行相關工作的職務主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協助局長; (二)局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並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二、局長由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官職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二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兩名副局長; (三)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四)由財政局指派的一名代表。 二、當上款(一)至(三)項所指成員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被指定代任該等官職者代任。 三、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在該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職權 一、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法定範圍內許可作出開支及其他資源的運用; (二)審議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審議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就接受贈予、遺產及遺贈作出決議; (五)對被視為無用或不能再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的轉讓或報廢作出決議; (六)就壽命期滿但仍具可使用條件的資產的價值重估作出決議; (七)向監督實體建議不屬於委員會職權但有利於社會工作局進行適當的財政管理的措施; (八)對關於社會工作局的不動產轉讓或對之設定負擔的建議,以及關於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為該局取得不動產的建議作出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二、委員會可授權主席,以便許可與下條所指的一般管理行為有關的開支,以及上限為澳門元*十萬元的其他性質的開支;如屬後者,所作出的開支行為應由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追認。 三、委員會尚可授權主席,許可作出與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有關的行為,但有關金額不得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如屬免除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有關許可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上款所指的許可行為須由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追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一般管理行為 一般管理行為包括: (一)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將對人員所作的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屬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項轉移予相關實體; (三)作出關於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但每次開支上限為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四)作出電、水、通訊、車輛燃料等費用及不動產的管理費; (五)作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投保費; (六)作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七)許可解除擔保。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如下: (一)召開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訂定及核准議事日程; (三)執行及促使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委員會授予的職權。 第十二條 運作 一、委員會每周舉行一次平常會議,應主席的召集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議至少須包括有一名財政局代表在內的四名成員出席,委員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三、決議由出席成員以記名表決的方式作出並取決於多數票,如出現同票,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委員會的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由出席成員在是次或下次會議上通過,並由主席及秘書共同簽署。 五、委員會的決議須載於獲通過的會議紀錄方具效力。 六、列入會議議事日程內的事項方可議決,但平常會議如至少有三名成員認為須對其他事項立即議決者除外。 第三節 社會重返委員會 第十三條 職權及組成 一、社會重返委員會的職權尤其包括對教育及社會重返政策發表意見。 二、社會重返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懲教管理局局長; (三)路環監獄獄長;* (四)少年感化院院長;* (五)社會重返廳廳長,並由其擔任秘書。* 三、如有需要,主席可邀請在所討論的事宜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四、社會重返委員會定期召開平常會議,並可應主席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五、出席社會重返委員會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四節 附屬單位 第十四條 家庭及社區服務廳 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為一負責執行家庭保護及發展政策、扶助弱勢和家庭社會工作措施,以及統籌、協調及輔助該等範疇的機構有關事宜,並提供緊急支援服務、參與民防及災難救助的附屬單位。 二、家庭及社區服務廳下設: (一)社會援助處; (二)家庭服務處; (三)社區協作處。 第十五條 社會援助處 社會援助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依法向處於社會或經濟困境的個人及家庭提供適當的跟進及援助,並適時檢討各項援助措施及水平; (二)確保各社會工作中心的運作,接待尋求服務及支援的人,並按其需要予以分流和轉往相關的服務單位; (三)執行與其他津貼及補助發放的相關工作; (四)與其他公共實體及民間機構合作,協助有工作能力的受助人重返社會; (五)管理並隨機抽查經濟援助個案,並對懷疑濫用援助的個案依法作出調查和處理; (六)管理由社會工作局負責的收容中心及其他臨時住宿設施,以及安排有需要的人入住; (七)配合民防工作,執行有關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家庭服務處 家庭服務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接待因陷於個人或家庭成長困擾的人,評估其需要,並擬定輔導服務計劃及作出適切跟進; (二)適當轉介有特殊服務需要的求助個案; (三)與民間機構合作,推動在不同區域建立有效的家庭個案服務網絡; (四)協調公共部門與民間機構的個案工作的管理和協作; (五)就涉及司法程序的個案提供專業協助,並應司法實體要求向其提交社會報告; (六)在發生重大事故或災難時,參與緊急支援工作; (七)向處於危機狀況或有服務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緊急支援服務; (八)向受重大事故或災難影響而處於情緒不穩定的人提供專業輔導; (九)向受家庭暴力影響的人提供適當的保護及援助措施; (十)發展及推動家事調解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協作處 社區協作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構思有助發展家庭及社區服務的計劃,並提出執行方案; (二)與提供家庭及社區服務的民間機構合作,推動以提倡和諧家庭、互助自助精神、預防家庭問題等為目標的服務及計劃; (三)評估相關民間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四)為使家庭及社區服務範疇的民間機構能提升服務質素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五)輔助接受社會工作局津助的民間機構,確保其能維持良好運作及服務質素; (六)促進義務工作的發展。 第十八條 社會互助廳 一、社會互助廳為一負責執行兒童、青少年、長者及康復服務政策,以及統籌及協調與輔助該等範疇的機構有關的事宜的附屬單位。 二、社會互助廳下設: (一)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二)長者服務處; (三)康復服務處。 第十九條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協助及安排經評估為處於社會危機狀況及不適應社會的兒童及青少年取得住宿照顧服務及其他適當服務,並確保其能與家庭及社區保持必要的聯繫; (二)與提供兒童及青少年服務的民間機構合作,確保提供托兒服務,並開展以預防及處理兒童及青少年問題為目標的活動、服務及計劃; (三)評估提供兒童及青少年服務的民間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四)輔助接受社會工作局津助的民間機構,確保其能維持良好運作及服務質素; (五)為使兒童及青少年服務範疇的民間機構能提升服務素質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六)構思有助發展兒童及青少年服務及設施設置的計劃,並提出相關建議; (七)依法處理收養申請的事宜; (八)推動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並密切關注該等個案的需要。 第二十條 長者服務處 長者服務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協助長者取得家居支援或社區照顧服務,使其能與家庭及社區維持聯繫,並在必要時獲得住宿照顧服務; (二)與提供長者服務的民間機構合作,開展以提倡積極老年生活及促進敬老護長風尚為目標的活動、服務及計劃; (三)執行關於照顧服務使用者輪候機制的工作,並管理相關的資料庫; (四)評估提供長者服務的民間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五)輔助接受社會工作局津助的民間機構,以確保其能維持良好運作及服務質素; (六)為使長者服務範疇的民間機構能提升服務質素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七)構思有助發展長者服務及設施設置的計劃,並提出相關建議; (八)管理社會工作局轄下的長者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康復服務處 康復服務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協助有需要的殘疾人取得家居支援或社區康復服務,使其能與家庭及社區維持聯繫,並在必要時獲得住宿照顧服務; (二)與提供康復服務的民間機構合作,開展以預防殘疾、提升殘疾人的能力及促進社會包容為目標的活動、服務及計劃; (三)統籌及執行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相關工作,並管理相關的資料庫; (四)執行關於康復服務使用者評估及輪候機制的相關工作; (五)評估提供康復服務的民間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六)輔助接受社會工作局津助的民間機構,確保其能維持良好運作及服務質素; (七)為使康復服務範疇的民間機構能提升服務質素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八)構思有助發展康復服務及設施設置的計劃,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十二條 防治賭毒成癮廳 一、防治賭毒成癮廳為一負責統籌及開展關於藥物依賴及問題賭博防治工作及服務的附屬單位。 二、防治賭毒成癮廳下設: (一)預防藥物濫用處; (二)戒毒康復處; (三)防治問題賭博處。 第二十三條 預防藥物濫用處 預防藥物濫用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促進及進行面向學校、家庭、社區及其他社群的預防濫藥宣傳教育計劃,以及確保禁毒教育設施的運作; (二)促進及鼓勵各社群參與禁毒活動,尤其是面向兒童及青少年的預防計劃; (三)評估推行預防濫藥工作的民間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四)輔助接受社會工作局津助且推行預防濫藥工作的民間機構,確保其能維持良好運作及服務質素; (五)為使推行預防濫藥工作的民間機構能提升服務質素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六)提供禁毒宣傳教育資訊; (七)與其他公共實體、學校及民間機構合作,推行及開展禁毒活動及培訓,以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識; (八)收集及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濫藥人口的數據及資料。 第二十四條 戒毒康復處 戒毒康復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向藥物依賴者提供適當的醫療及輔導服務,以及向其家庭提供所需的支援及輔導; (二)確保戒毒康復服務設施的運作,並向開展戒毒治療服務的實體及單位提供適當的輔助; (三)推動有效減低傷害的各項措施,鼓勵藥物依賴者接受戒毒治療及參與社會康復計劃,使其能逐步重返社會; (四)評估民間戒毒治療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五)為使民間戒毒治療機構能提升服務質素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六)促進公共部門與民間戒毒治療及康復機構之間的合作,以強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戒毒服務網絡; (七)收集及分析戒毒個案的數據及資料。 第二十五條 防治問題賭博處 防治問題賭博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向受問題賭博困擾的求助者提供心理輔導及戒賭治療服務,並向有關家庭及問題賭博的高危人群提供支援及協助; (二)向社區推廣預防問題賭博的訊息,並推動學校、民間機構及其他公共實體參與相關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與民間防治問題賭博機構合作,促進相關防治服務的專業發展; (四)與公共部門、民間機構及私人實體合作,減少因賭博引致的家庭及社會問題; (五)評估民間防治問題賭博機構的條件,並視具體情況,提出對其給予輔助的可行性建議; (六)輔助接受社會工作局津助的民間防治問題賭博機構,確保其能維持良好運作及服務質素; (七)為使民間防治問題賭博機構能提升服務質素及成效,向其提出建議及技術意見; (八)收集及分析問題賭博個案的數據及資料。 第二十六條 社會重返廳 一、在處理涉及下列的人之事宜時,社會重返廳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的法例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法例中所指的社會重返部門: (一)未受囚禁的嫌犯; (二)被判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保安處分或其他措施的人; (三)被判徒刑或收容保安處分而未受囚禁的人; (四)被判在非為監獄的機構內受收容保安處分的人; (五)處於待決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程序而可自由活動的未成年人; (六)被命令作出某些行為或履行某些義務的未成年人、被施以教育上的跟進措施的未成年人,以及獲暫緩執行所採用的措施或有關程序正處中止狀態的未成年人。 二、社會重返廳作為社會重返部門,其職權包括: (一)編製法律規定為輔助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所需的社會報告; (二)對嫌犯人格進行鑑定以及觀察未成年人; (三)編製法律規定的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及關於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內各項非收容性質的司法介入措施的跟進報告; (四)輔助司法當局正確執行刑罰及措施。 三、社會重返廳尚有下列一般職權: (一)向身為刑事訴訟主體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程序主體而未受囚禁的嫌犯或被判刑者及未被採用收容措施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設法創造條件使彼等暫獲收留,並設法使其能就業、就學、接受培訓及融入社會; (二)在工作上與懲教管理局相協調; (三)與公共部門及社會團體合作,為服務對象提供適當的輔助及行為矯治; (四)為社區矯治政策進行相關研究及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 (五)研究及關注違法者矯治工作的成效,致力推動預防再次犯罪的工作; (六)規劃、評估及推動輔導工作人員的技能發展,尤其是參與相關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七條 研究及規劃廳 一、研究及規劃廳為一負責研究、規劃與促進社會服務專業發展、統籌機構津助管理,以及執行有關社會設施的規劃及准照等方面的工作的附屬單位。 二、研究及規劃廳下設: (一)專業發展及計劃處; (二)機構津助管理處; (三)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 第二十八條 專業發展及計劃處 專業發展及計劃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統籌、協調及推動與社會政策、社會發展及服務需求有關的調查、研究及計劃; (二)處理有關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的事宜,並管理社會服務人員的資料庫; (三)統籌及協調以社會服務人員為對象的培訓; (四)收集及分析社會經濟發展數據,以作為制定政策的參考; (五)協調處理投訴事宜,並定期評估、檢討、改善公共服務的素質及績效; (六)協助制定及跟進年度及跨年度工作計劃,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改建議; (七)統籌及跟進與施政報告有關的事宜,並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機構津助管理處 機構津助管理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就社會服務機構的津助申請,協調附屬單位進行評估,並提出審批意見; (二)統籌及整理各項津助申請及合作協議; (三)訂定各類津助項目的審批標準及程序; (四)製作津助申請應遵守的各項指引; (五)為監察津助的運用情況,收集、分析及更新受津助機構的資料。 第三十條 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 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就社會設施准照的申請條件及服務開展,發表技術意見; (二)就已發出的准照的續期或取消,發表意見或提出建議; (三)為確保社會設施的良好運作及設施的依法使用,進行必要的監察及實地巡查,以及查閱與設施日常運作有關的檔案及資料; (四)協調社會工作局的相關附屬單位開展社會設施的規劃工作; (五)管理及更新社會設施資料庫。 第三十一條 行政及財政廳 一、行政及財政廳為一負責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方面的管理並向其他附屬單位提供行政支援及資訊輔助的附屬單位。 二、行政及財政廳下設: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二)財務及財產管理處; (三)資訊處。 第三十二條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支援、跟進社會工作局各項行政改革措施,並定期評估; (二)推動行政程序的簡化及標準化,以改善社會工作局的運作及內部管理,並評估其成效; (三)負責人力資源方面的規劃及管理,改善行政運作及人員績效; (四)執行及處理人員的招聘、甄選、任用、評核及晉級工作; (五)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以及發出有關證明書及其他聲明書; (六)收發、登記一般文書及信函,分發部門通知、批示及一般性指示; (七)處理人員的報酬及扣除等事務; (八)管理檔案室; (九)負責安排公務用車及管理司機。 第三十三條 財務及財產管理處 財務及財產管理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協助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確保其執行,以及協助編製管理帳目、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 (二)確保遵循現行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執行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三)在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執行由本身預算支付予個人及民間機構的各項津貼及援助金的發放工作; (四)就財貨及勞務的取得以及工程執行的事宜,統籌及進行有關的招標及諮詢工作,包括製作合同及負責所有具職權作出的公證行為; (五)監察及執行社會工作局的物資供應及存貨管理的工作; (六)管理社會工作局的財產,整理及持續更新其財產清冊; (七)負責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及保養等工作; (八)處理屬社會工作局所有及由其管理之不動產的工程事務;並在有需要時,與其他部門合作,就工程執行、設備購置、維修及保養方面的申請,作出評估和發表技術意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四條 資訊處 資訊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就資訊方面進行研究、規劃及設置,制定社會工作局整體資訊計劃及協調各附屬單位的資訊化發展; (二)負責購置社會工作局運作所需的資訊資源,管理資訊設備及資訊網絡,並進行有關的保養及維護; (三)負責建立各附屬單位所需的資訊應用程式及資訊系統,並定期檢視及評估有關資訊系統,以保證資訊產品的質素及效益; (四)關注安全性及保密性,確保各類應用程式、資訊系統及資料庫的正常運作及更新; (五)就資訊設備、系統及資料庫的運用向各附屬單位提供輔助; (六)對資訊化過程中所收集及處理的資訊實施相關的安全及監察程序; (七)推動資訊技術範疇的培訓; (八)配合並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工作; (九)與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資訊中心合作,推動各種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及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 法律及翻譯處 法律及翻譯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處理及協助法律範疇的工作,尤其是發表法律意見,以及在特定的工作項目及程序中提供法律技術輔助; (二)負責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的法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草擬工作; (三)草擬與民間社會服務機構或同類實體擬簽訂的協議及議定書; (四)負責翻譯及修改譯本的工作; (五)跟進社會工作局職責範疇所涉的國際公約的相關事宜; (六)輔助社會工作局各附屬單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社會服務範疇組織保持聯繫。 第三十六條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撰寫及發佈社會工作局的最新資訊,維持該局網頁的更新; (二)維繫社會工作局與傳媒的關係,尤其是提供新聞資訊及協助記者執行職務; (三)收集及分析關於社會工作範疇的傳媒新聞及輿論; (四)接收及分析傳媒查詢及公眾的意見及建議,並負責跟進相關回應; (五)負責禮賓接待及安排拜訪活動; (六)協調及輔助有關社會服務的資訊傳播; (七)支援由社會工作局提供輔助的各諮詢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附屬單位的運作 一、為履行社會工作局的職責,尤其是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所指的附屬單位,可設立二十四小時或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時段運作的服務機制。 二、社會工作局人員的特別工作時間由監督實體依法以批示訂定。 第三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一節 財政制度 第三十八條 適用法例 社會工作局遵循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 第三十九條* 收入 一、社會工作局的收入包括: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轉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款項; (三)本身財產的收益; (四)所屬場所的收益; (五)源自提供服務的收益; (六)本身可動用資金的利息; (七)接受的贈與、遺產及遺贈; (八)須向社會工作局繳付的費用、罰款及手續費; (九)為受財政輔助的機構或其他實體代作開支的償還; (十)轉讓本身資產的所得; (十一)因開展活動取得的收入或其他收入。 二、使用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場所和服務的收費,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條 開支 社會工作局的開支包括: (一)運作上的負擔,尤其是人員、財貨及勞務的取得、經常性轉移及開支,以及資本轉移及開支方面的負擔; (二)因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公積金及社會保障基金而須轉移予退休基金會及社會保障基金的每月供款的負擔; (三)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而引致的交通費的負擔; (四)向個人及家庭發放的金錢給付; (五)給予機構的津貼及共同分擔; (六)因輔助社會服務機構及社會設施而作出且可獲償還的負擔; (七)因管理、保養社會工作局的不動產及由其他部門撥作設置社會設施的單位所產生的負擔; (八)因維護社會工作局權益而須提起或參與訴訟所引致的負擔; (九)因開展活動或其他合理原因而須作出的任何開支。 第四十一條 訴訟費及手續費的豁免 社會工作局獲豁免訴訟費及手續費,且不影響適用法例規定的其他豁免。 第四十二條 司庫職務 一、司庫職務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獲豁免提供擔保,以及有權依法收取錯算補助。 三、如須替換指定執行司庫職務的工作人員,司庫任期僅在帳目結算後方可開始。 第二節 財產制度 第四十三條 財產 一、社會工作局的財產包括由其持有的所有財產、權利及債務,以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予該局的財產組成。 二、構成社會工作局財產的動產及不動產須載於每年更新的財產清冊,且有關財產清冊須附同每一經濟年度編製的管理帳目文件。 第四十四條 贈與或遺贈財產的用途 一、贈與或遺贈予社會工作局的財產須用於贈與人或遺囑人所定的用途。 二、在絕對不能實現贈與人或遺囑人意願的情況下,將贈與或遺贈的財產作其他用途,取決於監督實體經聽取社會工作局的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第四章 人員 第四十五條 人員制度 社會工作局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 第四十六條 人員編制 社會工作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四十七條 職業保密 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尤其是向自願接受輔導或治療的案主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保密義務,並依法對案主的身份及個人資料保密。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四十八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社會工作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向其他擁有對執行本行政法規具意義的資料的公共實體提供、互換、確認及使用有關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 第四十九條 人員的轉入 一、社會工作局的編制人員及因職權調整而轉入社會工作局的法務局社會重返廳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第四十六條所指附件表一所載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社會工作局領導,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且其定期委任維持至任期屆滿為止。 三、社會工作局主管人員以及法務局的社會重返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終止。 四、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的社會工作局人員,以及因職權調整而轉入社會工作局的法務局社會重返廳以相同方式任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五、以上數款所指的人員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五十條 開考的有效性 一、在本行政法規開始生效前已進行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二、法務局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為根據上條的規定轉入社會工作局的人員所開設的晉級開考,仍然有效。 三、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按有關人員完成晉級開考後所處的職程、職級及職階,於就任日翌日或在合同作附註的翌日為之。 第五十一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可動用資金及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五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第五十三條 更新提述 在與法務局執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內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內所涉的社會重返職責有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社會工作局的提述。 第五十四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一)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 (二)第13/2004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飯堂的使用制度》; (三)第27/2010號行政命令。 第五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表一* (第四十六條所指者) 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6 處長 17 醫生 — 普通科醫生及主治醫生 2 高級衛生技術員 — 高級衛生技術員 3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6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9 護理人員 — 專科護士、高級護士及一級護士 8 技術員 4 技術員 43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59 行政技術助理員 14 a) 資訊人員 — 資訊助理技術員 1 a) 總數 230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23號行政命令 表二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者) 領導人員的轉入 原官職 轉入的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