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26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3/2026%E8%99%9F%E6%B3%95%E5%BE%8B 第3/2026號法律 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26年3月23日 《第3/202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6年3月19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岑浩輝於2026年3月20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6年3月2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4/2010號法律 經第6/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4/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修改如下: “ 第七條 執行機關 一、〔……〕 二、執行本法律所需的印件式樣,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佈於該基金的網站。 第十三條 特別要件 一、〔……〕 二、〔……〕 (一)〔……〕 (二)住院; (三)居於內地: (1)年滿六十五歲; (2)未滿六十五歲,但基於健康原因,尤其是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五)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六)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三、〔……〕 四、〔……〕 五、〔……〕 六、〔……〕 第四十四條 疾病津貼的發放 一、〔……〕 二、〔……〕 三、〔……〕 四、醫生證明須由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合作區內作診斷或入住的醫療機構認證,並由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內地政府發出的執照的醫生開具及適當簽署。 五、〔……〕 第六十二條 累犯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一年內,且距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 二、屬累犯的情況,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則維持不變。” 第二條 增加第4/2010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4/2010號法律內增加第七十四-A條,內容如下: “ 第七十四-A條 通知方式 一、因執行本法律而作的通知,均按《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作出,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特別規定的適用。 二、通知得以單掛號信按下列地址作出,並推定應被通知人自信件掛號日起第三日接獲通知;如第三日並非工作日,則推定於緊接該日的首個工作日接獲通知: (一)應被通知人於社會保障基金的檔案所載的最後住所; (二)應被通知人曾在本法律所指的行政程序中指定的通訊地址或住所。 三、如上款所指的應被通知人的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則上款所指期間僅在《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延期期間屆滿後方開始計算。 四、在因證實可歸咎於郵政服務的事由而令應被通知人在推定接獲通知的日期後接獲通知的情況下,方可由應被通知人推翻第二款所指的推定。” 第三條 修改第7/2017號法律 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改如下: “ 第十九條 款項的提取 一、〔……〕 二、〔……〕 三、〔……〕 四、帳戶擁有人每年最多可提取款項兩次,提前提取款項所提出的理由應以文件證明。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十九條 鼓勵性基本款項 一、〔……〕 二、〔……〕 三、〔……〕 (一)〔……〕 (二)〔……〕 (三)居於內地: (1)〔……〕 (2)未滿六十五歲,但基於健康原因,尤其是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四)〔……〕 (五)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六)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七)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四、〔……〕 五、〔……〕 六、〔……〕 第四十七條 累犯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一年內,且距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 二、〔……〕” 第四條 修改表述 一、修改第4/2010號法律的以下表述: (一)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表述的“$50.00(澳門幣五十元)”改為“澳門元五十元”; (二)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表述的“科$200.00(澳門幣二百元)至$1,000.00(澳門幣一千元)的罰款”改為“科澳門元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三) 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表述的“$500.00(澳門幣五百元)”改為“澳門元五百元”。 二、修改第7/2017號法律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 “澳門幣”的表述改為“澳門元”; (二)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三)項(1)分項所表述的“年滿六十五歲者”改為“年滿六十五歲”。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