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6/M號法令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31/86/M%E8%99%9F%E6%B3%95%E4%BB%A4 本法規已于2025年1月7日被第26/2024號法律废止。 第31/86/M號法令 八月二日 1986年8月2日 《第31/86/M號法令》經總督馬俊賢於1985年7月25日核准,並於1986年8月2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現時,稅務法例所規定之印件,以及在同一範疇內旨在確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及保障監察工作之其他印件,絕大部分均免費派發。 一般而言,上述印件僅為物質工具,目的在於使課稅法律關係之程序合理進行。因此,稅務行政當局應向納稅人免費派發該等印件,況且納稅人本身承受支付有關稅項之負擔。 但是,現時有一部分須依法出售之印件,這不但對行政當局之使用者產生必然之不便及額外開支,而且增加了出售印件公務員之工作負擔。再者,有關收入之款項不足以彌補由此而引致之工作成本,而該種收入每年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 因此,擬透過本法規消除上述情況之不便,同時制定有關會計調整及支付現有印件費用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印件之免費派發) 稅務法例所規定使用之印件,以及在同一範疇內旨在確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及保障監察工作之其他印件,均免費派發。 第二條 (調整) 許可財政司採取必要之會計措施,以調整向澳門政府印刷署取得印件之相應費用。 第三條 (記帳) 截至本法規生效日止所出售印件之所得,應記入適當之預算收入項目。 第四條 (向澳門政府印刷署之支付) 許可財政司將第二條所指之費用及第三條所指之出售所得之款項支付予澳門政府印刷署。 第五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一切與本法規相抵觸之規定,尤其是三月十八日第40/78/M號訓令、六月十七日第87/78/M號訓令及一月十九日第7/80/M號訓令。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馬俊賢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