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023號行政法規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37/2023%E8%99%9F%E8%A1%8C%E6%94%BF%E6%B3%95%E8%A6%8F 本法規已于2026年9月1日被第23/2026號行政法規废止。 ← 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 2023年10月24日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3年10月11日制定,並於2023年10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和職責 第一條 性質 消費者委員會為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務法人,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 第二條 監督 一、消費者委員會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二、在行使監督權時,經濟財政司司長具下列職權: (一)許可人員的聘用; (二)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許可將不動產轉讓或對之設定負擔; (三)訂定指引及發出指令; (四)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管理帳目; (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許可的開支; (六)確認消費者委員會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擬訂立的合作協議及議定書。 第三條 職責 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推廣和推行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及措施,並就執行該等政策及措施的事宜發表意見、提交報告、進行研究和提出建議; (二)接收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透過協調爭議雙方,以及進行機構調解及仲裁,協助當事人解決消費爭議,以及轉介和跟進屬行政當局的其他部門的職責範圍的投訴; (三)執行法律規定屬消費者委員會職權的監察工作; (四)搜集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資訊,尤其是商品及服務的特徵及價格資訊; (五)對提供予消費者的零售商品及服務的價格進行調查研究; (六)對各類零售層面商品進行比較測試; (七)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八)鼓勵及促進行業誠信自律; (九)推動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十)公佈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資訊性資料; (十一)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消費者委員會由一名主席領導,主席由一名副主席輔助;為一切法律效力,有關官職分別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1所指的局長及副局長,並適用有關法定制度。 二、消費者委員會設有下列機關: (一)主席;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三、消費者委員會為履行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消費權益保護廳,其下設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 (二)研究及資訊處; (三)行政及財政處。 第二節 主席及副主席 第五條 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和策劃消費者委員會及各附屬單位的整體活動; (二)對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般政策方針提出建議,並呈監督實體審批; (三)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以及管理帳目,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四)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五)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六)在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時,代表消費者委員會; (七)指定附屬單位向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秘書處和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 (八)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本身的職權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員,並可將獲許可轉授的職權轉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第六條 副主席的職權 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主席; (二)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並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第三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消費者委員會主席,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 (三)一名財政局代表。 二、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代任;上款(二)項所指成員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代任主席時,由其指定的代任人代任。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成員及其候補人由行政長官委任,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在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八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作出管理消費者委員會所需的一切財務管理行為; (二)審議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以及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在職權範圍內許可作出開支; (四)對被視為不必要的或不能再用的動產及其他物料的轉讓或報廢作出決議; (五)對壽命期滿但仍具可使用條件的資產的價值重估作出決議; (六)向監督實體建議不屬行政管理委員會職權但有利於消費者委員會進行適當的財政管理的措施; (七)審議關於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不動產,又或對之設定負擔的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八)對接受贈與、遺產及遺贈作出審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授權主席,以便其許可與下條所指一般管理行為有關的開支,以及上限為澳門元七萬五千元的其他性質的開支;如屬後者,所作出的開支行為應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追認。 第九條 一般管理行為 一般管理行為包括: (一)支付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將對人員所作的應從薪俸或工資中扣除的屬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項轉移予相關實體; (三)作出關於機構運作所需的動產及不動產租賃的開支; (四)作出關於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但每次開支的上限為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五)作出關於電、水、通訊、車輛燃料等費用及不動產管理費的開支; (六)作出關於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費的開支; (七)作出在《公報》及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八)許可解除擔保; (九)作出關於清潔、消毒、保養、管理及保安的開支。 第十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訂定及核准議程; (三)執行並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兩次平常會議,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訂定;應主席的召集或應任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僅在全體成員出席會議時,行政管理委員會方得運作並作出決議。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由全體成員及秘書簽署。 四、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集消費者委員會的任何工作人員出席會議,以解釋交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及議決的事項。 五、關於行政管理委員會運作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關合議機關的規定。 第四節 附屬單位 第十二條 消費權益保護廳 一、消費權益保護廳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處理消費爭議; (二)監察對消費者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法例的遵守情況; (三)推動各類商品的比較測試工作; (四)統籌關於消費者委員會的績效評估工作,並就評估系統的設立和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五)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六)推動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七)統籌消費者委員會的訊息發佈工作; (八)統籌公共關係事務; (九)協調各附屬單位以支援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秘書處的運作。 二、消費權益保護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三條 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 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具下列職權: (一)處理消費爭議; (二)負責公眾接待,並接收消費者的投訴及諮詢; (三)建立及管理關於投訴及諮詢個案的資料庫; (四)執行關於消費者委員會的績效評估,並分析及協調處理市民對消費者委員會的建議、投訴及異議; (五)採取預防及監察措施,遏止屬消費者委員會負責監察的違法行為; (六)建立及管理上項所指的違法個案的資料庫; (七)就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聽取涉嫌違法者、證人及其他人的聲明,並就調查程序編製卷宗及報告書,以及提出違法行為的處罰建議; (八)分析及處理針對消費者委員會的決定所提起的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 (九)跟進消費者委員會作為當事人的司法爭訟程序; (十)開展各類商品的比較測試。 第十四條 研究及資訊處 研究及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三)搜集各類商品及服務的價格資訊,並進行分析及研究; (四)對屬價格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形成資訊進行搜集、分析和研究; (五)建立及管理關於商品及服務的價格資訊的資料庫; (六)處理及公佈關乎消費者權益的零售層面資訊; (七)研究可提高行業誠信自律的方案及計劃; (八)制定消費者委員會的資訊計劃; (九)開發及維護消費者委員會的應用系統,建立及管理配合消費者委員會工作的資料庫; (十)構建及管理數據通訊網絡,並採取措施確保資訊系統及資料數據的安全性、可使用性及符合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規定; (十一)引進及更新資訊技術及設備,對資訊設備進行總體管理,並向消費者委員會各附屬單位提供資訊技術輔助。 第十五條 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訂定人事政策及管理人力資源,尤其是統籌人員的招聘、表現評核、晉升、離職及退休的程序; (二)實施優化人力資源的適當措施; (三)建立及持續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協助編製消費者委員會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並確保其執行,以及編製管理帳目; (五)就取得財貨及勞務以及開展工程的事宜,統籌及進行有關的招標及諮詢工作; (六)徵收法定的費用、罰款及其他款項; (七)確保遵守公共會計規範,並執行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八)確保物料及設備的供應並進行相關保管,以及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九)編製及持續更新財產清冊; (十)負責動產及不動產的保養、安全及維修; (十一)管理車隊,包括車輛的保養、安全及維修; (十二)支援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三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十六條 適用法例 消費者委員會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制度適用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十七條 收入 消費者委員會的收入包括: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轉移; (二)源自提供服務的收益; (三)接受的贈與、遺產及遺贈; (四)向消費者委員會繳付的費用、罰款及其他款項; (五)轉讓本身財產所得; (六)根據法例或合同獲給予的其他收益。 第十八條 開支 消費者委員會的開支包括: (一)運作上的負擔,尤其是人員報酬、取得財貨及勞務方面的負擔; (二)因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公積金及社會保障基金而應轉移予退休基金會及社會保障基金的每月供款的負擔; (三)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而引致的交通費的負擔; (四)發放津貼及共同分擔; (五)因管理及保養消費者委員會的動產及不動產所產生的負擔; (六)因維護消費者委員會權益而應提起或參與訴訟所引致的負擔; (七)因開展活動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應作出的任何開支。 第十九條 財產 一、消費者委員會的財產包括由其持有的所有財產、權利及債務,以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予該委員會的財產組成。 二、消費者委員會財產的動產及不動產應載於每年更新的財產清冊,且有關財產清冊應附同每一經濟年度編製的管理帳目。 第四章 人員 第二十條 人員編制 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十一條 制度 消費者委員會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 第二十二條 工作證 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應出示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有工作證。 第五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消費者委員會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以行政任用合同的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轉入,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五、以派駐及徵用方式在原消費者委員會提供服務的人員維持其原有職務的法律狀況;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的時間內。 第二十四條 已開設的開考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設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原消費者委員會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二十六條 轉移 原消費者委員會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以及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消費者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在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消費者委員會可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及處理為履行本行政法規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職責所需的個人資料。 第二十八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消費者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及“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的提述。 第二十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第二十條所指者) 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主席 1 副主席 1 廳長 1 處長 3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 技術員 4 技術員 7 監察 — 督察 15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1 總數 49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