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2023年)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38/2023%E8%99%9F%E8%A1%8C%E6%94%BF%E6%B3%95%E8%A6%8F_%282023%E5%B9%B4%29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消費者諮詢委員會 2023年11月1日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2026年)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3年10月11日制定,並於2022年10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設立消費者諮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 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政策及措施的諮詢組織。 第三條 職責 委員會具職責對下列事宜發表意見、開展研究、編製報告及提出建議: (一)關於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事宜; (二)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範疇的立法工作; (三)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收集商品及服務的資訊事宜; (四)公共事業的特許企業所採用的收費表及作出的有關修改; (五)依法須聽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宜。 第四條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消費者委員會主席,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一名; (三)旅遊局代表一名; (四)市政署代表一名; (五)海關代表一名; (六)司法警察局代表一名; (七)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一名; (八)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學術及商界領域相關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人數不超過十二名。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二)項至(八)項所指的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委任批示同時指定委員會副主席。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三、上款所指的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四、上條(八)項所指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被法院確定判罪而有關犯罪對履行委員會職務存在抵觸; (二)連續超過三次缺席會議,不論屬全體會議或專責小組會議,且缺席理由不獲主席接受。 第六條 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議程; (四)促使遵守本行政法規; (五)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主席。 第七條 副主席的職權 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第八條 運作 一、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二、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全體會議 一、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三、全體會議在過半數委員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四、全體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且召集書應列明議程。 五、主席可根據需要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所討論的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六、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尤其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的事項、有關討論及倘有的結論。 第十條 專責小組 一、委員會可決議或按主席的決定設立若干專責小組,負責就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題進行研究並提交報告。 二、專責小組由委員會主席指定的委員會成員組成,並指定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 三、專責小組會議由有關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四、上條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專責小組的會議及獲協調員邀請列席專責小組會議的人士。 第十一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按第九條第五款及上條第四款的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二條 行政及技術支援 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第十三條 財政負擔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消費者委員會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十四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二)項修改如下: “(二)〔……〕 (1)〔……〕 (2)〔……〕 (3)〔……〕 (4)〔……〕 (5)〔……〕 (6)〔……〕 (7)〔……〕 (8)消費者諮詢委員會;” 第十五條 廢止 廢止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十二)項。 第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