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5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4/2005%E8%99%9F%E6%B3%95%E5%BE%8B 第4/2005號法律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2005年7月18日 《第4/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7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的規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一、廢止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附加及整數) 一、對於所得補充稅的稅額,無任何附加。 二、所得補充稅及其分期給付的稅額,以元為整數。 第二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附表 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課稅的年收益 百分比 收益至32,000.00元 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3%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5%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7%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9% 300,000.00元以上 12%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對自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