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6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4/2006%E8%99%9F%E6%B3%95%E5%BE%8B 本法規已于2021年被第13/2021號法律廢除所有具法律效力條文。 第4/2006號法律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2006年5月15日 《第4/200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6年5月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5月10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6年5月1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若干職程的人員重新訂定薪俸點。 第二條 薪俸點 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關基礎職程的人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在職時有權分別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薪俸。 第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四條 一、**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一至附表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