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8/M號法律 (1998年)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4/98/M%E8%99%9F%E6%B3%95%E5%BE%8B_%281998%E5%B9%B4%29 第4/98/M號法律 七月二十九日 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 1998年7月27日 第4/98/M號法律 (2010年) 《第4/9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8年7月7日通過,護理總督黎祖智於1998年7月21日頒佈,並於1998年7月27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f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款b項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的綱要。 第二條 (理由及限制) 一、就業政策基於維持經濟結構、市場的正常運作、尊重勞工權利和認同工作的社會價值。 二、就業政策包括機構性組織的社會伙伴的連帶性參與,因此須尊重法人自主。 三、為達致本法律列明的目標,就業政策應與其他社會/經濟政策協調。 第三條 (社會協調) 一、行政當局承認身為共同負責施行就業政策的社會伙伴的功能和保證其自由、獨立和代表性的必需條件。 二、行政當局確保由僱主、僱員和總督代表三方所組成的一個社會協調自主結構的運作。 第四條 (選擇職業及就業機會) 一、澳門居民享有選擇職業或工作類別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 二、禁止任何影響平等就業機會的歧視性限制。 三、為著上款規定的效力,對專業或特定學歷資格的要求不構成歧視性限制。 四、確保在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考慮資歷和能力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第五條 (勞工權利) 一、所有勞工不管年齡、性別、種族、國籍或來自何地區,有權: a)按照數量、性質和質量的工作,收取回報; b)在相同工作或相同價值之間,收取相同工資; c)在衛生和安全條件下工作; d)疾病援助; e)每日工作時間的極限,每周休息和有薪定期假期以 及收取公眾假期的報酬; f)加入代表其利益的社團。 二、特別確保保障女工,尤其是在懷孕期間和產後,以及在工作中的未成年人及傷殘人士。 第六條 (目標) 就業政策的目標尤其是下列: a)推動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公正; b)達致及維持充分就業情況; c)改善就業結構; d)改進勞工的生活條件及維護其勞工權利; e)促進勞工的技能及鼓勵培訓; f)預先消除失業的原因; g)協助處於失業狀況的人士; h)加強社會伙伴參與落實就業政策; i)促進協調解決社會/勞務衝突。 第七條 (措施) 為達致上條所指的目標,須採取措施,尤其是: a)改善僱傭關係之相關法例及修正其處罰制度; b)加強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 c)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 d)維持職業介紹的免費公共服務及監察私人介紹所作 的活動; e)在就業供求平衡的必需措施上,促進轉業; f)保護工人的健康,預防工作意外和職業疾病,以及 補償由此而出現的損害; g)在公共服務及公共工程方面優先僱用本地勞工; h)消除僱用童工現象; i)僱用殘疾人士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 j)改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八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 一、為加強職業培訓,須採取措施,尤其是: a)鼓勵統籌職業培訓; b)設立能回應經濟實質需要,且具學歷水平的培訓課程; c)鼓勵僱主提供員工培訓; d)協助完成職業培訓課程者投入勞動市場; e)預防出現技術性失業。 二、與教育制度結構合作推行職業指導,包括關於升職的內容、期望、可能性的資料,和不同行業工作條件,及選擇職業和有關的職業培訓。 第九條 (補充本地人力資源) 一、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條件下,當沒有合適的本地勞工或勞工不足時,方能僱用非本地勞工,且須有固定期限。 二、即使出現上款所載的要件,當會引致顯著減低勞工的權利,或會直接或間接引致作為無理終止勞務關係合同時,不得僱用非本地勞工。 三、僱用非本地勞工須有獨立給與每一生產單位的行政許可。 四、按市場需要、經濟環境和組別增長的傾向,得以經濟活動組別訂定非本地勞工的僱用。 第十條 (施行) 總督將採取必需的措施發展、落實及施行本法律所載的綱要。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黎祖智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