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41/2021%E8%99%9F%E8%A1%8C%E6%94%BF%E6%B3%95%E8%A6%8F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1年11月29日 《第41/202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11月10日制定,並於2021年11月2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經第2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性質、宗旨及隸屬 一、〔原有條文〕 二、文化局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依法發出攝製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第九條 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就攝製許可的申請發表意見,並監察相關活動。 二、〔……〕 第十條 文創規劃及發展處 〔……〕 (一)〔……〕 (二)〔……〕 (三)跟進文化局轄下的場地及空間的管理和再利用工作; (四)〔……〕 (五)開展、跟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區域及國際合作項目; (六)編製攝製許可的申請卷宗,並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以及建議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 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 一、〔……〕 (一)〔……〕 (二)〔……〕 (三)〔……〕 (四)〔……〕 (五)向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以及附屬於文化局運作的委員會提供支援; (六)〔……〕 二、〔……〕 第十六條 財政及財產處 〔……〕 (一)〔……〕 (二)〔……〕 (三)〔廢止〕 (四)〔……〕 (五)〔……〕 (六)〔……〕 (七)依法徵收和處理相關收入及罰款,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第十八條 演藝發展廳 一、〔……〕 (一)〔……〕 (二)促進本地表演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三)〔……〕 (四)規劃並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藝術場地及藝術空間,以推動民間藝術發展; (五)〔廢止〕 (六)為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創設交流平台; (七)〔廢止〕 (八)〔……〕 二、〔……〕 第二十條 演藝活動處 〔……〕 (一)〔……〕 (二)鼓勵藝文創作,開拓社區藝術空間; (三)協助豐富展藝平台,推動社區藝術發展; (四)致力推動藝文普及,發揚本地文化特色; (五)〔原(四)項〕 (六)促進及輔助大型藝文活動的舉辦。 第三十三條 專責公證員 一、〔……〕 二、〔……〕 三、專責公證員負責主持訂立文化局依法應簽署的行為及合同。 第三十五條 收費 文化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以及使用其轄下不動產內的設施及空間的收費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及(七)項,以及第三十一條。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一、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上條廢止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