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021號行政法規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47/2021%E8%99%9F%E8%A1%8C%E6%94%BF%E6%B3%95%E8%A6%8F 本法規已于2026年3月24日被第2/2026號法律废止。 第47/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2021年12月9日于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效期:2021年12月14日至今 《第47/2021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12月9日制定,並於2021年12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增加第22/2018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在第22/2018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五-A條,內容如下: “第五-A條 顧問 一、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列席委員會會議。 二、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員會設立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負責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就第十二條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列席該辦公室會議。”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