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9/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48/99/M%E8%99%9F%E6%B3%95%E4%BB%A4 第48/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1999年9月27日 《第48/99/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9月22日核准,並於1999年9月27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民事訴訟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該法典難以在本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現適宜將《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遲一個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時開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民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商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