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21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5/2021%E8%99%9F%E6%B3%95%E5%BE%8B 本法規已于2026年9月1日被第10/2025號法律废止。 第5/2021號法律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2021年5月24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122/84/M號法令 《第5/202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1年5月17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5月18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1年5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17/2001號法律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範圍) 一、本法規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四條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所指的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而須作出的開支。 二、[廢止] 三、[廢止] 第五條 (獲判給人的選擇)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開展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應透過招標或直接磋商為之。 二、[……] 三、[……] 第六條 (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 一、屬下列任一情況的工程,行政長官可命令進行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 a)估價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九千萬元; b)屬複雜及特別設計,且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施工,尤其是: i)施工期甚短; ii)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施工; iii)須以新設計或特別的建造方法施工。 二、擬取得的財貨及服務涉及特別技術或估價等於或超過澳門元四千五百萬元,行政長官亦可命令進行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 第七條 (招標) 一、屬下列任一情況,招標屬強制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a)工程的估價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 b)取得財貨及服務的估價等於或超過澳門元四百五十萬元。 二、[……] a)[……] b)[……] c)[……] d)已進行上條所規定的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 e)屬委託或取得研究、計劃,以及技術諮詢及工程承攬監督的服務; f)[……] g)[……] 第八條 (直接磋商) 一、[……] 二、[……] 三、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擬開展工程的估價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九十萬元,又或擬取得財貨及服務的估價等於或超過澳門元九萬元,上款所指的詢價須以書面方式作出。 四、[……] 第九條 (招標及直接磋商程序) 一、招標須遵守現行適用法例所規定的程序;如屬公共工程承攬,須符合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的規定。 二、[……] 第十二條 (訂立書面合同) 一、屬下列任一情況,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a)工程的開支金額超過澳門元九百萬元; b)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金額超過澳門元三百萬元。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可獲免除訂立書面合同: a)[……] b)[……] c)[……] d)如經適當說明屬特別緊急的理由,且工程的開支金額低於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金額低於澳門元四百五十萬元。 三、如公共工程承攬的額外工作所累計的開支不超過該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所載的判給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無須另行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須以書面方式作出的合同的形式要件) 一、屬上條第一款規定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合同的情況,以及屬未有使用同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力的情況,合同的訂立須以載於或登記於有關部門簿冊的官方公文書為之,為此,按有關組織法規規定或倘無定明時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專責公證員。 二、[……] 第十七條 (合同條款) [……] a)[……] b)[……] c)屬授權的情況,授予訂立合同權力的批示或為授權而制定的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法規; d)[……] e)[……] f)[……] g)[……] h)[……] i)[……] j)合同引致的總負擔、用以支付訂立合同時的財政年度預算撥款的經濟分類,以及如合同負擔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又或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亦應列明核准該情況的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十二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取得)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取得估價超過澳門元三百萬元的財貨及服務,須獲行政長官許可;為此,在有關的卷宗內,須載有在本地市場缺乏同類物料或設備,或欠缺具備相關資格的服務供應實體的聲明。 二、[……] 三、[……] 四、[廢止]” 第二條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的中文文本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二條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 第二條 (工程的開支) 一、以不動產的興建、重建、修復、修葺、保養或改建的工作為主要目的之開支,均視為工程開支。 二、被稱為設計連建造的模式須遵守本法規對工程開支所訂定的制度。” 第三條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的葡文文本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 Artigo 14.º (Requisitos para a dispensa de contrato escrito) Às propostas para dispensa de contrato escrito aplicam-se as regras contidas no artigo 10.º.” 第四條 過渡規定 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行政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第五條 廢止 廢止: (一)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四章。 第六條 重新公佈 經引入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17/2001號法律、第6/2006號行政法規及本法律通過的修改,並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中,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條文,以及對其條文和章節重新編號的方式,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正式語文重新公佈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並更新公佈文本中的術語。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