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24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5/2024%E8%99%9F%E6%B3%95%E5%BE%8B 第5/2024號法律 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2024年4月19日 《第5/2024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4年4月18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4年4月18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4年4月1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讓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動產市場朝健康及可持續方向發展。 第二條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通過,並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第15/2012號法律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四十二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 澳門元二百萬元或以下 百分之一 憑單印花 澳門元二百萬元以上至澳門元四百萬元 百分之二 憑單印花 澳門元四百萬元以上 百分之三 憑單印花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 四十三 以無償方式移轉財產 百分之五 憑單印花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 ” 第三條 過渡規定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作出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繼續適用相關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生效的法律規定,尤其是相關的結算及處罰規定。 二、如納稅主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已按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第九條規定獲豁免取得印花稅,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後方對相關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移轉,則不適用該法律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四條 廢止 廢止: (一)《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 (二)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第一款; (三)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四)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第二條; (五)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六)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七)第2/2018號法律; (八)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九條及第十條; (九)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條; (十)第1/2024號法律《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十一)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第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四)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