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9/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57/99/M%E8%99%9F%E6%B3%95%E4%BB%A4 第57/99/M號法令 十月十一日 行政程序法典 1999年10月11日 行政程序法典 《第57/99/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10月7日核准,並於1999年10月1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為遵守核准《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之規定,現對該法典作出修正,以完善及明確其中若干規定,並引進重要更新,包括確立公共行政當局在其與被管理者產生關係之活動中應遵從之善意原則。 除此之外,更新之處尚包括擴大正當性概念之內容,並規定行政當局向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方面之其他義務,且引入若干修改,其涉及行政合同之非有效制度及與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相抵觸之行為之無效制度。 澳門立法會、眾多公共機構及部門,以至熱心之市民,對此項修正法典之工作均作出了不可估量之貢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三款h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核准)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規附件之形式公布,且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0/99/M號法令 第三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四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日之後滿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