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1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6/2001%E8%99%9F%E6%B3%95%E5%BE%8B 第6/2001號法律 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 2001年5月28日 有效期:2001年5月29日至今 《第6/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5月8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5月18日簽署,並於2001年5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 第六十八-A條 (刑罰的加重)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