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84/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64/84/M%E8%99%9F%E6%B3%95%E4%BB%A4 第65/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1984年6月30日 《第64/84/M號法令》經總督高斯達於1984年6月28日核准,並於1984年6月30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2025年1月7日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第一條 一、批給對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批給受上款規定的約束。 三、〔廢止〕 第二條 行政長官應制定批給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批給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