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5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7/2005%E8%99%9F%E6%B3%95%E5%BE%8B 第7/2005號法律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 2005年8月22日 《第7/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8月1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8月2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修改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修改為: “ 第一條 (法律制度) 一、…… 二、…… 三、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經必要的配合後,由第7/2003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範,以及補充適用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而有關處分則由經濟局局長負責科處。 第五條 (刑罰份量之確定) 在確定刑罰份量時,尤應考慮下列情節: a)…… b)…… c)…… d)…… e)…… f)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非本地居民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為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 b)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或 c)以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表示價格或計量單位之貨物。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