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3/M號法令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72/93/M%E8%99%9F%E6%B3%95%E4%BB%A4 第72/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七日 1993年12月27日 《第72/93/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3年12月18日核准,並於1993年12月27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教育制度綱要法》規定對教育機構之行政管理予以組織,其方式應以能讓涉及教育過程之所有人士及機構參與,尤其是能讓家庭參與。因此,急需對家長及監護人會之活動作出規範,並訂定有關其設立、權利及義務之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在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訂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範圍及標的) 一、本法規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機構就讀學生之家長及監護人會——以下簡稱家長會,訂定其須遵守之權利及義務之制度。 二、家長會對教育政策之制定予以協助,尤其是根據有關章程透過其在學校機關之代表為之。 三、上款所指之協助以諮詢方式為之,尤其是對有關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之計劃與建議提出看法或意見。 * 適應化處理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二條 (宗旨) 家長會旨在對所有涉及其會員之子女及受教育者之教育事宜方面,維護及促進其會員之利益。 第三條 (自主) 家長會在其章程與其他內部規定之訂定及通過、社團機關之選舉、本身財產之管理、活動計劃之制定及宗旨之貫徹履行方面享有自主。 第四條 (設立) 一、家長會之設立適用非營利性社團之法律制度。 二、有關章程獲通過後,應將之連同有關簽署人之名單、各自之詳盡身分資料及住址存放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適應化處理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五條 (住所及設施) 一、經有關教育機構之領導機關同意,家長會得在各自之章程內,將多數會員之子女或受教育者所註冊之教育機構指定為該會之住所。 二、在可動用教育機構設施之情況下,家長會得使用該等設施開展會內活動。 三、家長會應至少提前三日,向教育機構之領導機關請求讓其使用設施,以舉行社團機關會議。 四、家長會應小心保存所使用之設施,並對因其使用而可能引致之損害負責。 第六條 (權利) 一、家長會有下列權利: a) 就教育政策之一般方面,以及特別對與家長會有直接關聯之教育機構活動及計劃提出意見; b) 輔助有關學生福利之活動; c) 按有關章程之規定參加教育機構之教學機關會議,但以會議不涉及秘密性質之事宜為限; d) 參與組織為促進教育機構與社會有更緊密聯繫之活動; e) 如受會員委託,得到教育機構處理與其會員之子女及受教育者有關之事宜。 二、為上款c項規定之效力,教學機關之主席應至少提前三日將會議議程通知家長會。 第七條 (保密之義務) 家長會之代表對有關教育機構範圍內為其知悉之具秘密性質之所有事宜,受保密義務之約束。 第八條 (教育機構之領導及管理機關之義務) 教育機構之領導及管理之負責人,應促使與家長會定期舉行會議討論有關學校生活之事宜,並為其運作提供方便。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