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08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8/2008%E8%99%9F%E6%B3%95%E5%BE%8B 第8/2008號法律 修改《消費稅規章》 2008年8月25日 《第8/2008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8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8年8月1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8年8月2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消費稅規章》 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 第十三條 (豁免) 一、(被廢止)。 二、下列產品獲豁免消費稅: a)(被廢止); b)經證明供在航空器上所消耗餐飲之用之表內第II組之產品,而該等產品係由在澳門國際機場營運之包辦餐飲“catering”之企業所提供者; c)經證明在航空器上出售予乘客之表內第II組及第III組之產品。 第十九條 (慣常取得) 一、(……)。 二、(……)。 三、如取得產品之數額不超過年消費申報書內所預計者,豁免消費稅係視乎義務主體有否遞交受益實體按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指之方式對取得作出之確認。 四、(被廢止)。 五、(……)。 第二十六條 (特定稅) 表內第III組需繳交消費稅的產品,根據附表之規定只徵收特定稅。 第四十一條 (因售予獲免稅之受益實體而退稅) 一、(……)。 二、退稅申請須附同已繳納消費稅之證明,以及在有關情況中屬可要求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所指之證據資料。” 第二條 修改《消費稅規章》的附表 一、剔除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組和第IV組所列的產品。 二、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中的第II組和第III組分別由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表中的第II組和第III組替代。 第三條 廢止性規範 廢止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第四款。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表 (《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之表) 第I 組 啤酒、葡萄酒及等同者 (無產品成為實物課徵對象) 第II組 含酒精飲料者 描述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進口價值之從價稅到岸價格/澳門 特定稅(澳門幣/公升) 備註 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高於或相等於30%(20º)之飲料,但米酒除外 2205;2206;2208 10% 20.00 酒精強度高於或相等於容積30%之所有酒精飲料,而不論經發酵物質或其來源為何。 第III組 菸葉 描述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特定稅(澳門幣/單位或量度單位) a)含菸葉的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70.00/公斤 b)含菸葉的香煙;其他 2402.20.00;2402.90.00 0.05/單位 c)其他經加工的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包括「均質」或「複合」的菸葉 2403 20.00/公斤 第IV組 燃料及潤滑劑 (無產品成為實物課徵對象)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