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13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8/2013%E8%99%9F%E6%B3%95%E5%BE%8B 第8/2013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2013年6月11日 2013年6月17日 2013年6月24日 《第8/201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3年6月11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13年6月1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3年6月24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2/2004號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一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一類 國際衛生條例所規範的傳染病及其他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1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編碼* 疾病 A00 霍亂 A20 鼠疫 A95 黃熱病 A98.4 埃玻拉病毒病 B97.21 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 B97.29 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1. 屬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須對這類疾病的患者、懷疑感染者及接觸者強制隔離。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