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17號法律 ======================== Source: Wikisource (CC BY-SA 4.0) Original: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8/2017%E8%99%9F%E6%B3%95%E5%BE%8B 第8/2017號法律 修改 《刑法典》 2017年6月26日 有效期:2017年8月25日至今 《第8/2017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7年6月16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7年6月20日簽署,並於2017年6月2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刑法典》 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及第2/2016號法律修改的《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如下: “ 第一百五十七條 (強姦) 一、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者,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二、以上款規定的方式強迫他人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者,處相同刑罰。 第一百五十八條 (性脅迫) 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進行此行為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 一、〔……〕 二、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一條 (性欺詐) 一、〔……〕 二、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兒童的性侵犯) 一、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為重要性慾行為,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 三、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又或使其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四、〔……〕 a)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第一百六十四-A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述的行為; b)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 五、〔……〕 第一百六十七條 (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 一、〔……] 二、對上款所指、且符合該款所述的情況的未成年人,作出上條第四款b項所述的行為者,處最高一年徒刑。 三、意圖營利而對第一款所指、且符合該款所述的情況的未成年人作出或使其作出上條第四款所述的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姦淫未成年人) 一、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其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者,處最高四年徒刑。 二、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使十四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者,處相同刑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 (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 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其為重要性慾行為,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七十一條 (加重) 一、如屬下列情況,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A條規定的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a)〔……〕 b)〔……〕 二、如行為人患可藉性關係傳染的疾病,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九-A條規定的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三、如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九-A條所述的行為,引致被害人懷孕、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患可藉性關係傳染的危害生命的疾病、自殺或死亡,則上述各條規定的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二分之一。 四、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屬無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A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五、如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九-A條所述的行為,是由兩個或以上行為人共同直接參與實行,則上述各條規定的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六、〔原第五款〕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告訴) 一、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A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因該等犯罪引致被害人自殺或死亡者,不在此限。 二、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A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須開展有關訴訟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 (親權的停止) 對因犯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A條所指的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的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與行為人所行使的職能之間的聯繫後,得停止其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二年至五年。” 第二條 增加《刑法典》的條文 在《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六十四-A條、第一百六十九-A條及第一百七十-A條,內容如下: “ 第一百六十四-A條 (性騷擾) 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者,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第一百六十九-A條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 一、行為人藉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又或透過第三人作出上述給付或承諾,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者,不論有關報酬或回報為給予未成年人或第三人,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最高四年徒刑。 三、犯罪未遂,處罰之。 第一百七十-A條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 一、作出下列行為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為此目的而向其作出引誘; b)利用未成年人且不論以何種載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或為此目的而向其作出引誘; c)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項規定的物品。 二、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傳送、展示或讓與,又或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款b項規定的物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三、以上兩款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處下列刑罰: a)如屬第一款的情況,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b)如屬第二款的情況,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第三條 修改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 經第2/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及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第一條修改如下: “ “第一條 (黑社會的定義) 一、〔……〕 a)〔……〕 b)〔……〕 c)〔……〕 d)操縱賣淫、淫媒、作未成年人的淫媒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 e)〔……〕 f)〔……〕 g)〔……〕 h)〔……〕 i)〔……〕 j)〔……〕 1)〔……〕 m)〔……〕 n)〔……〕 o)〔……〕 p)〔……〕 q)〔……〕 r)〔……〕 s)〔……〕 t)〔……〕 u)〔……〕 v)〔……〕 二、〔……〕”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