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8/M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8/98/M%E8%99%9F%E6%B3%95%E5%BE%8B 本法規已于2025年1月7日被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 第8/98/M號法律 十二月二十一日 修改印花稅之制度 1998年8月17日 《第8/98/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8年7月23日通過,護理總督貝錫安於1998年8月5日頒布,並於1998年8月5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印花稅章程》)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五條 一、發出用於本地區往外地之河上及海上運輸之交通票證屬強制性。 二、僅由經營上款所規定之運輸之自然人或法人負責繳納稅項,該等自然人或法人得將應繳稅項包括在所發出交通票證之票價中一併收取。 第二條 (修改印花稅總表)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之附表第十條修改如下: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十 海路交通票證: a)由本地區往外地,但往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除外。 2% 簡貼印花稅 b)由本地區往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1% 簡貼印花稅 往距離澳門少於二十海里之運輸票證免繳稅款。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頒布著頒行 護督 貝錫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