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20號法律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C%AC9/2020%E8%99%9F%E6%B3%95%E5%BE%8B 第9/2020號法律 修改第13/2001號法律 《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2020年7月6日 《第9/202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0年6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6月2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20年7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3/2001號法律 第13/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 第三條 投考要件 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投考要件,除一般法為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職務所定者外,尚包括: (一)具備經依法認可或審查的法學士學位,而該學位須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屬為期至少四個學年的法學課程; (2)課程內容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法學基礎科目,尤其是憲法、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商法、行政法及國際法等科目; (二)取得上款所指學位後至開考日,已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經驗; (三)〔原(二)項〕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五)〔原(四)項〕 第五條 甄選方式 一、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甄選方式如下: (一)法律知識考試,以評估投考人對下列事宜的知識: (1)〔原1分項〕 (2)〔原2分項〕 (3)〔原3分項〕 (二)〔……〕 (三)專業面試,內容包括對投考人的履歷進行審閱及討論,以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和是否適合擔任所投考的職務,尤其參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專業要求的特點,評估其專業能力及個人能力; (四)〔原(三)項〕 二、各甄選方式均具淘汰性質,但上款(三)項所定的甄選方式除外。 第九條 屬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的實習員 一、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的定期委任於其獲定期委任為實習員的期間中止,原有的定期委任任期亦中止,而相關職務應按照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法例規定予以確保。 二、〔……〕 三、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者,其行政任用合同或其他種類的工作合同終止。 四、〔……〕 第十條 報酬 實習員收取的報酬相當於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一所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薪俸表中的七百點薪俸點。 第十一條 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期間和內容 培訓課程及實習為期兩年,分為兩個階段: (一)課程階段――在培訓中心進行,為期一年,旨在使實習員具備履行司法職務的能力,內容包括: (1)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 (2)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 (3)特別補充培訓。 (二)〔……〕 第十四條 勤謹及守時義務 一、〔……〕 二、〔……〕 三、因患病、懷孕或分娩、親屬死亡或公共利益的合理缺席次數超過上款(二)項所指者,如有關缺席不影響學習成績,可不予開除。 第十五條 守紀義務 一、實習員的行為操守應符合司法官職務尊嚴的要求。 二、〔原第一款〕 三、〔原第二款〕 第十九條 開除處分 一、〔原有條文〕 二、開除處分尤其可對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的實習員科處。” 第二條 修改第13/2001號法律的中文文本 第13/2001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的中文文本修改為“實習員須特別遵守本法律所指的勤謹及守時義務與守紀義務。”。 第三條 修改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經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修改如下: “ 第十三條 任用的一般要件 一、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各職級的一般任用要件,除一般法就擔任公共職務所定者外,尚須具備經依法認可或審查的法學士學位,以及熟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 二、〔……〕 第十四條 任用方式 一、〔……〕 二、以下情況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 (一)已完成為出任法官或檢察官職級而設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 (二)沒有參與上項所指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但符合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各職級的一般任用要件的人士,而有關定期委任可予續期。 三、以下情況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 (一)上款(一)項所指經定期委任後獲建議確定委任的司法官; (二)除符合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各職級的一般任用要件外,符合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 (三)被調任、轉入另一職級或獲任用於另一職級的確定委任的司法官。 四、〔……〕 五、〔……〕 六、〔……〕 第十六條 第一審法院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 一、根據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擬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職級者,須同時符合以下特別任用要件: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三)〔……〕 二、〔……〕 三、〔……〕 四、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如擬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款所指職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三)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方可從事的職業至少十年。 第五十四條 評核的後果 一、第十四-A條所指司法官的評核低於“良”,導致其確定委任不獲辦理。 二、〔原有條文〕” 第四條 修改第10/1999號法律的葡文文本 第10/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二)項的葡文文本分別修改為“Domínio das línguas chinesa e portuguesa;”及“Dominar as línguas chinesa e portuguesa;”。 第五條 增加第10/1999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10/1999號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及第五十-A條,內容如下: “ 第十四-A條 定期委任及確定委任 一、根據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司法官,如定期委任期間取得的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於定期委任屆滿前,按其擔任法院司法官職務或檢察院司法官職務,分別向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或檢察長提出以確定委任任用的申請。 二、上款所指以確定委任方式的任用於定期委任屆滿前辦理,並自上述任期屆滿的翌日起產生效力。 三、定期委任屆滿,未按上款規定獲確定委任的公務員返回其原職位;為產生一切效力,尤其是為計算退休及撫卹、在原職程晉升及晉階的效力,定期委任的總時間計算在服務時間內;但如規定須實際擔任有關職務方賦予計算效力者,則不在此限。 四、如定期委任後獲確定委任出任司法官編制職位,則定期委任的服務時間計算入後者職位的服務時間內。 第五十-A條 定期委任司法官的評核 為辦理第十四-A條第一款所指以定期委任任用的司法官的確定委任,須於定期委任屆滿前及時完成有關定期委任期間內的工作評核程序,並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本章就司法官評核制度的規定。”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