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 来源:维基文库(CC BY-SA 4.0) 原文: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A8%93%E6%94%BF%E7%B5%90%E6%9D%9F%E7%A8%8B%E5%BA%8F%E6%B3%95 訓政結束程序法 立法於民國36年12月22日(現行條文) 1947年12月22日 1947年12月25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2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一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等職權之停止)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二條 (立法院職權之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三條 (監察院職權之停止)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四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職權之停止)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五條 (省、市、縣民意機構及行政機關職權之停止)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