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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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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1號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2001年8月13日
《第12/200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1年7月31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1年8月6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1年8月1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內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為,經考慮受害人在有關行為作出前或作出時的行為,以及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或受害人與行為人的活動圈子之關係,尤其是與有組織犯罪的關係後,證實純屬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從事職業活動時發生者亦然。”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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