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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0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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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0號行政法規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履行職責的保障及有關豁免

2000年6月5日
《第22/2000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5月29日制定,並於2000年6月5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定義

    一、為本行政法規的效力,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簡稱中央駐澳機構)是指:

    (一)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二)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

    二、為本行政法規的效力,中央駐澳機構人員是指:任職於上款所指機構,並持有該機構所核發證明其工作關係的有效證件者。

    第二條 保障及豁免

    上條所指機構和人員依法享有不低於外交機構和人員所享有的與其身份相符的保障及豁免。

    第三條 提供協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根據中央駐澳機構向行政長官提出的要求,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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